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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别了,民间借贷高利率时代

作者: ■王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07

    民间借贷作为中国借贷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是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很多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大多会求助于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满足了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曾出现过较高利率、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问题。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修订重要的一条为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根据新规发布同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一年期LPR3.85%测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此次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具有多重意义。首先,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其次,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再次,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随之趋于稳定。于是,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所以,此次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变为基准利率的4倍这一相对浮动的标准,更能准确地反映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以及市场借贷成本的变化。
    对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说,保护上限过高会较大可能引发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使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让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更活跃,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所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既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
    此次最高法考虑了中国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其他综合因素,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从长期来讲,民间借贷利率下调有助于降低中小微市场主体成本,减少风险,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积极意义,也是非常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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