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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7-30
2020-07-30 第01版:一版 【字体】大 |默认 |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

最高检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

作者: ■本报记者王雪妮于程鑫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701

    日前,在一场主题为“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精准服务民企发展”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共四个,并回答了现场记者提问。
    这四个有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指导性案例,主要目的是为营造适应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通过多元化的处理机制,更精准的服务民营企业,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非公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讲话精神,201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工商联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目前,该机制已在依法护航民企、推动“两个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成效。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最高检先后制定发布系列有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各地检察机关亦积极回应本地民营经济的司法需求,尊重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方面,各地检察机关运用主动走访、联合召开座谈会、联合出台文件、开展联合调研、设立派驻机构等方式,建立与工商联深入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另一方面,积极参与、深入推进与人大、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协作联动,维护市场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司法需求,通过开展法律授课、为民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等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高运用法律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法治能力,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的护身符。
    把握刑民界限慎重处理
    针对中华工商时报记者提出的对民营企业在民事商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首先,要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的错误裁判,协助解决执行乱、执行难问题,加大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大力打击通过假官司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其次,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于形成时间长、纠葛深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再次,准确把握刑民界限,慎重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最后,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加强联系,为企业经营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法律课堂、商讨研判等形式,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
    保护民营经济作用和独特价值
    冯小光表示,最高检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较为全面地展现了民事检察工作对保护民营经济的独特作用和价值,主要有三个特点:
    ——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错案,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鼓励社会大众创业积极性;
    ——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快速纠正执行违法行为,及时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
    ——通过促进自愿和解,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护航民企,四方发力
    冯小光在答问时表示,检察机关主要从依法抗诉、积极履行执行监督职能、依法规范查封行为、依法促成和解等方面,护航民营企业发展。一是依法抗诉,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履行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三是依法规范查封行为,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四是依法促成和解,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在不需要或者不影响审判违法监督的前提下,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原则,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
    据悉,下一步最高检将以贯彻实施好民法典为契机,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切实保护好市场主体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是强化精准监督,按照民法典、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通过办理精品案件来引领先进的司法理念。三是各级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协同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为创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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