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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7-09
2020-07-09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民法典》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作者: ■唐明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626
    《民法典》,于民是“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于社会是“百科全书”,于商,则是“行为活动准则”。它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将为民商事活动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
    首先,《民法典》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最根本的体现是对于各类所有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确立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其次,《民法典》主要是对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规范,对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进行了整合,又将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纳入,围绕财产保护、诚信与平等原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再次,《民法典》的颁布,也对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端——政府的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规制。
    营商环境的核心是公平高效的制度环境
    提到营商环境,企业经营者往往会想到是政府的各种优惠补贴、税收减免……尤其是新冠疫情时期,政府推出针对复工复产、经济恢复的特殊优惠措施,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这种印象。但是对企业来说,政府的种种优惠补贴,固然能够惠及一时,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却是公平高效的制度环境。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罗培新在其所著《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方法·规则·案例》一书中介绍到,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理性的”法律通过对市场交易提供预期和合法性而支撑着经济活动的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也指出,富国成功地形成了可靠的、低成本的制度,保护了产权,确保了合约的履行。
    上述两位世界著名学者都对制度对经济的基础作用进行了界定。可靠的制度是具有可预期性、合法性的,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的可靠制度,就是营商环境的核心。
    世界银行2019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2018年的第46名上升15位,位列全球第31名。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以下简称世行报告)将法律规则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对象,报告定位为衡量全球经济体针对企业全生命周期重要领域的监管法规,并对各经济体商事法规是有利于促进商业活动还是会限制商业活动进行评价的报告。从具体指标设计来看,法律要素在世行评价指标体系中约为三分之二左右,占了很大比重。
    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营商环境的定义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通常而言,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其中,法治环境是基础性因素。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
    那么,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于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又意味着什么呢?
    《民法典》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20年6月1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求是》杂志发表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强调,《民法典》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于民是“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于社会是“百科全书”、于商,则是“行为活动准则”。它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将为民商事活动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民法典》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法律遵循。”
    首先,《民法典》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最根本的体现是对于各类所有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确立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此前法律规定更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人财产并未强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作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要求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以利于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创造动力。《民法典》强调了一切社会主体的平等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社会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等。
    其次,《民法典》主要是对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规范,对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进行了整合,又将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纳入,围绕财产保护、诚信与平等原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民法典》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法律,从企业开办、经营及退出等环节都有不同程度的强化与创新,从而打造让企业家、创业者安心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也为各地实践中的一些探索举措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国务院及各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供了根本遵循。
    再次,《民法典》的颁布,也对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端——政府的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规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认为,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出台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中,《民法典》进一步厘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按照《民法典》的精神,政府应当尊重私权,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当以是否触及公序良俗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这也为创业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另外,《民法典》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及创新点,将为与营商环境更加密切的公司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等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奠定基础。
    以世行报告“获得信贷”指标为例,看《民法典》的创新
    近年的世行报告共有十项评估指标,分别是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投资者、跨境贸易、缴纳税费、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大部分指标在法律上的体现,都能在《民法典》找到若干对应,本文仅就“获得信贷”这一指标简要分析。近四年,在我国绝大多数指标排名提升甚至显著提升的情况下,“获得信贷”排名持续下滑,从62跌至80名。这可以说是现实中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信贷难的直接反映。信贷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法律层面,突出表现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滞后,以及对市场主体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保障的不足。
    世行等国际组织的研究发现,便捷高效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可以为中小企业获取融资提供更多的担保工具,促进信用授受,为方便融资、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在这方面,世行推荐各经济体积极借鉴采用发端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新型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民法典》在强化自愿平等的契约精神,突出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围绕建立现代担保交易制度做出了很多出创新。
    例如,世行报告中有“在您的经济体中是否存在‘流质约定’(即,担保债权人是否可在债务人违约后自动获得设定担保的资产)?债权人能否根据约定获得担保资产以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问题,此前我国在该项没有得分。
    因为我国物权法对于流押、流质的效力是采取否定态度的,债权人要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来完成,或者在债务人违约后与之达成折价交易的安排。在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允许通过担保协议作出流质、流押约定,以充分体现意思自治,提升担保权利的实现。为优化营商环境,本次《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认可了流押和流质,不过规定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若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价值超过债权数额的,超出部分应归还抵押人或质押人,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同时,《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可转让的新规定,不但能够最大限度发挥财产的价值,也是国际通行的立法准则,将大大提高交易效率,便利财产的自由流通;《民法典》不再要求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同时,首次确认了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制度,并且将动产抵押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民法典》不但延续了以往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还将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为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各类收费权担保提供了制度基础。此外,《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建立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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