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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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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修正案关于企业产权保护的亮点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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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浩文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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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产权的保护,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加快推进企业产权保护作出了新的部署。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国家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对于企业产权的保护具有最后也最为重要的保护价值。在此背景下,2020年6月28-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及时传导了立法者加大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重要立场和鲜明态度。总的来说,修正案草案关于企业产权保护的规定呈现出了以下几大亮点: 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越来越依赖于民营经济的发展,而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成为了一个全社会普遍关注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民营经济的行业准入条件将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问题显得急迫而又必要。既往,受制于政策或者体制的影响,民营企业存在“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的现象,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借贷或者融资行为。如果不分具体情况,不考虑行为时的相关国家政策,一概将相关的违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将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外部影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因此,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基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考虑,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入罪门槛,将该罪的入罪门槛明确提高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就意味着,对于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果最后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能构成犯罪。这也要求相关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全面考察民营企业骗取贷款等行为动机、行为类型等,严格审查相关行为是否造成重大实际损失,对案件进行科学评估与认定。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民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资金挪用行为是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多发的违规行为。为了减少民营企业因挪用资金而陷入刑事法律风险进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或者破产,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借鉴相关经济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做法,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的经验,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从宽处罚情节,即规定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有助于提高刑罚资源适用的效用,鼓励行为人及时弥补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有助于具体案件合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加大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 商业秘密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企业产权的重要形式,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需求日益增长,但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层出不穷,现行的刑事立法存在一定的不足,不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下,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途径有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其中刑事途径无疑是最及时、最有力的。但是,依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该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然而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复杂多样,加之目前鉴定损失数额的技术水平有限,相关损失认定较为困难,《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少明确的计算标准。这就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往往陷入损失数额计算的漫长争论中,此种局面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因此,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拟修改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由“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规定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罪,避开了“重大损失”认定的困境,这样有助于司法实践中通过具体司法解释规定该罪较为易于操作的追诉标准,以促进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另外,为了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修正案草案将该罪的第二档法定刑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一步提高刑罚,加大保护力度。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进一步为企业的国际竞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维护国家安全,修正案草案还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九条之一,规定了商业间谍犯罪,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法平等保护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各市场经济主体应当公平竞争、受到平等保护,最终实现优胜劣汰。刑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尽管我国刑法已对非公有财产给予多方面的保护,但是,保护效果尚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区别对待,对于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刑罚力度重视不够。因此,修正案草案为了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精神,加大了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刑罚惩治力度,主要体现在修正案草案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进一步调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修改后相关犯罪的法定刑与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大致保持一致,整体而言是加大了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这也充分体现了刑法立法贯彻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 总之,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加大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并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了企业产权的刑事保护。相信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会发挥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引导功能,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培育基地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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