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7-09
2020-07-09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广西扶贫产品领上“身份证”

作者: 【记者李运涛南宁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595
    日前,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消费扶贫的有关决策部署,规范广西扶贫产品流通,自治区扶贫办颁布了《广西扶贫产品认定方案》,并公布了“广西扶贫产品标识”,今后消费者通过“广西扶贫产品标识”,可以快速识别出有带贫益贫作用的产品。
    《方案》明确扶贫产品认定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带贫减贫机制健全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性初级农产品、食用性精深加工农产品、农村手工工艺品、乡村旅游产品或服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畜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市场主体聘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总用工量的10%(含)或30人(含)以上;二、贫困户股东成员数量占市场主体全体股东成员的20%(含)以上;三、产品生产原料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生产的产品达到10%(含)以上;四、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达到经营用地的15%(含)或50亩(含)以上。
    申请扶贫产品要求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已被认定为全国扶贫产品的,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广西扶贫产品。
    方案规定,自7月起,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生产的产品,未被评为全国扶贫产品,不粘贴(套印)“广西扶贫产品”标识或广西扶贫溯源二维码的,原则上不能在消费扶贫行动中统计为扶贫产品。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