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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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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行政处罚”也是一种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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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英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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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最新执行情况。截至5月底,清单内企业合计7.6万余家,比4月底增加1.1万家。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4万余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900余个,立案处罚201件,各地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减免行政处罚376次。 在当前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大语境下,生态环境部通报中出现的“依法减免行政处罚376次”的数据信息,格外引人关注。该数据难免会引发一些人的质疑——这么做是不是与生态环境监管的大形势、大气候以及公众的期待有所相悖,是不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不是对违法者的纵容?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并不等于一味地严查重罚,而应该遵循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该严则严,该中则中,该宽则宽,甚至该免则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据此,对环境违法行为,应该结合其违法“要素”精准定性、处罚,不能严字当头一刀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四种情形,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两条规定具有逻辑的一致性,为生态环境部门在适宜的情形下减免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四川、上海、山东济南、河南郑州等地针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出台了减免罚清单或意见,明确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形。这样,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就能更准确地评估并“对号入座”,当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的减免处罚情形时,执法部门就应当按程序依法作出减免处罚的决定,无需担心甄别不准或承担监管不到位的风险。按照减免罚清单或意见操作,可以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随意裁量、随意执法的问题,保障减免罚裁量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执法公信力。 实际上,对一些符合法定情形的违法者减免处罚与对一些违法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一样,都是公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表现,都是依法监管,也都属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一部分。对违法者减免处罚的前提是监管执法的介入,即便依法减免了处罚,但监管执法介入依然能够促进违法者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依然能够起到震慑、教育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甚至,减免处罚更易被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最基本的执法原则,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不在“罚”,而在纠正违法行为,夯实法律底线,倒逼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维护相关的秩序、环境和权益。显然,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是契合这一原则的,理当成为一种生态环境执法“常规武器”,理当被社会以平常心看待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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