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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6-30
2020-06-30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加快推进“同命同价”全覆盖进程

作者: ■刘天放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88

    日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据了解,《实施意见》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破解长期存在的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问题。
    以前,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公众对此质疑不断。虽然以前也有一些地方尝试过“同命同价”的判例,但这种有限的判决并没有就此改变“同命不同价”的状况。而“同名不同价”显然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重不符。
    对此,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在国家层面为“同命同价”定了基调后,各地都在积极加以落实,青海省就是其中之一。据介绍,青海的《实施意见》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面采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既减少了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诉累,也减轻了审判人员审核证据的压力。
    实际上,存在“同命不同价”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和户籍制度规定所致,由此引发的矛盾和质疑不断。而如今计划经济已作古,从2014年开始我国就取消了户籍上农业和非农业的区别,如果再以城市或乡村户口作为依据来计算赔偿数额,显然失去了合理性。
    仅凭一纸户口来区别城市人和农村人,既不现实,更不公平。既然国家对“同命同价”已经出台了上述意见和通知,就等于对此按下了“快进键”,那么各地就该照此执行,而且还要加快推进全覆盖进程。“同命同价”是对民意期盼的回应,是对生命的尊重。由此,加快落实使其全覆盖,把公平与公正体现在每个人身上,既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所有人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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