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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第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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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有望让诚信债务人东山再起 |
深圳率先尝试破解“债务死结”也为全国积累立法经验 |
作者:
■本报记者孙永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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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创始人贾跃亭日前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引发了国内关于个人破产的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个人破产发生。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日前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不仅为深圳的债务人、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破解“债务死结”开局,也意在为国家层面个人破产立法和其他地方个人破产立法积累经验。 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福音 2019年10月,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引发了媒体广泛关注,更以“个人破产制度温州破冰”“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作为标题成为头条。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因无力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214万元债务,经法院裁定可适用执行的特殊程序,对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的方案,终获通过。 早在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同时还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个人破产制度意义重大,也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福音”。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融资困难,一些企业主不得不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进行融资。但是一旦遇到其所经营的企业失败,会导致企业主背负重债而破产,要想使其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东山再起,很有必要在这个阶段推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样做对债务人本人、债权人双方都有利。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而是起到从中制衡的作用,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外,仍要不断地偿还部分债务。”宋清辉同时强调。在他看来,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失败者有机会获得“新生” 据调查,我国大陆地区“个人破产”的事实已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而深圳此次试点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以及未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则是期待个人破产立法破解“债务死结”。 史料记载,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法院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并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而且,在裁定个人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维持基本生活保障,而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建有个人破产制度。据报道,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1.5亿港元炒买豪宅,当时的香港楼市仍处在顶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钟镇涛夫妇所购房产大幅度贬值,贷款本息滚至2.5亿港元。2002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按照当时香港《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恢复财务上的“自由身”后,钟镇涛重出江湖,更加卖力地投入演艺事业,终于迎来人生事业“第二春”。 当前,不少企业主、个体经营者通过小额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进入市场,其中难免会出现失败者,市场经济应当容忍失败,给失败者一次“新生”的机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经过法定的破产程序,使债权人能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自身债权实现,债务人也能够暂时摆脱债务危机,努力东山再起。同时,还能引导债权人审慎借贷、理性追索债务,有效解决衍生的社会问题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难问题,切实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减少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追债、讨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等不健康不合法现象。 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逐渐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为个人破产立法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立健全破产制度体系的重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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