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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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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诚实而不幸”的破产者体面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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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翠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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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正式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在深圳正式“破冰”,将逐步落地。 深圳开创了中国企业破产制度先河,199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制定了当地的企业破产条例,这为2006年《企业破产法》出台奠定了基础。此次深圳率先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为“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探路。 当前深圳推出个人破产条例更直接的动力是顺应社会需求。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市场主体存在。这近四成的市场个体,一旦遇到风险,就承担着无限责任,易于陷入难以自救的债务困境。但破产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都意味着清算,也意味着保护。因此,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对深圳来说别具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获得重生,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尽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给各个债权人。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对规范市场秩序与促进商业繁荣有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前,居民普遍负债,加上疫情影响,失业人口增多,处于破产状态的个人不在少数。 当前我国居民杠杆率和债务压力加大。今年3月央行数据,截至2019年底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7.59万亿元,同比增长10.73%;另据苏宁金融研究院数据,截至2019年末,我国居民杠杆率为55.8%,相较于2018年末上涨3.7%。居民杠杆率越高,负债压力越大,社会消费需求就会被压缩。据估算,居民杠杆率水平每上升1%,社会零售品消费总额增速会下降0.3%左右。适当的负债促进居民消费,但大规模资不抵债,则不仅抑制消费,而且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因此预警居民杠杆率与债务压力,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对当前整个社会经济稳定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着重要意义。 今年两会多位委员建议把个人破产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得很多案件难以执行。数据显示,在执行难案件中,被执行人当中约有50%是个人。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因此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全国立法,对于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促进法治建设也是关键之举。 当前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留下了空间。金融机构或资金出借方一般要求经营者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担保,但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得个人在借贷金融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这也导致一些非法与恶性逼债事件发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效厘清框定个体承担风险的责任,从而倒逼金融机构谨慎其信贷与风险评估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对于创业者来说无疑是福音,可以说最大限度解除了其创业的后顾之忧。这对于激发整个社会的创业热情,宽容失败,鼓励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一点来说,个人破产制度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让失败成为成功路上的基石,让诚实守信的奋斗者永抱希望。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难点在于避免恶意逃债、杜绝“老赖”。不被“老赖”利用是立法难题。因此,在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同时,应加快完善个人财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个人征信体系,与此同时,建立高效的监管机制等,通过多措并举起到有效防止恶意逃债的作用。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在一个鼓励冒险、奖励创业家的社会,同时也必须给予冒险者“体面失败”及从头再来的机会。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完善“半部破产法”,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可以说是以制度建设护航经济发展。 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降低社会负债率,与此同时解决大量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鼓励创新创业、重头再来,可以满足多方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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