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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5-27
2020-05-27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修改刑法规定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

作者: ■本报记者孙永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8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都明确指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宪法几经修改,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类型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种产权所有制形式深度融合,交叉持股等多种所有制并存。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界限难以划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权责存在重合、交叉的情况。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滞后,导致从刑法理论到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都难以有效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有效保护,也难以营造平等保护公平保护的法治环境。具体表现为,非公经济领域的贪腐案件相对公有制经济领域惩罚偏轻、犯罪成本较低,刑事追诉标准明显不同。这些问题,使得对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问题难以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无形中助长了民营企业内部一些管理人员的贪腐风气。
    为此,全国工商联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规定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提案》。提案建议:
    第一,删除《刑法》第93条第2款关于“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基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让这些人员统一回归一般“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真正身份,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限定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将以往规定由“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且与职务相关的罪名,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构成的相应罪名进行合并,重新设置法定刑,并在《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进行系统合并。例如,可以将《刑法》第163条、第184条中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刑法》第183条、第271条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刑法》第272条、第185条中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分别合并,并按照后者确定罪名。具体刑罚可以参照《刑法》第383条和第384条的规定。
    第二,是统一刑事追诉的标准。针对同质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同的追诉标准,既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又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在未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要尽量弱化财产在属性上的差别,并按照行为的性质及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对侵犯企业财产权的行为设置统一的刑事追诉标准,使私营企业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实现同等立法、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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