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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第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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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业务迎来监管新规 |
重点聚焦高风险融资性信保业务 引导险企加大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 |
作者:
■本报记者童芬芬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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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企业重点发力转型的业务之一,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发展十分迅猛。然而,随着市场需要不断扩大,该业务疾驰前进的同时,行业“乱象”也逐渐暴露。中华工商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包括中华财险、浙商财险、长安责任险在内的中小型险企均受到过监管罚单,而一些上市险企也相继自曝承保亏损加剧。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下称信保业务)监管,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引导险企加大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 制度引导险企服务实体经济 早在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试行期限为三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 然而,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为此,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将信保业务细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同时要求,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不得将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且不得承保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与现行规定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在三大方面进行了修订。首先,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其次,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 再次,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实施差异化监管有收有放 近年来,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导致消费金融风险、小微企业借贷风险不断向保险行业传递。早在2016年,浙商财险曾因“侨兴私募债”逾期事件踩雷,巨亏达20亿元,监管层更是曾经停止其保证保险业务资质一年、罚款202万元,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溯,九位高管被问责,时任总经理被撤职,为保险全行业都敲响了警钟。 此后,长安责任险、中华财险等多家财险公司信保业务先后“踩雷”。4月17日,中华财险收到监管罚单,其上海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新业务被暂停两年。一纸罚单将保险公司信保业务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针对这一行业乱象,此次监管新规并非“一刀切”,而是采取差异化监管手段,做到有收有放。 具体监管思路上,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于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一方面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三是强化内控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对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有所倾斜 新规出台后,信保业务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研判,《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 事实上,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在“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作出倾斜,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 不过在具体要求上,新规中有一些新变化,如“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在先行规定中,改为“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同时还指出,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后,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记者梳理发现,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有6个月的过渡期,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总体来看,《办法》的实施对防范信保业务风险、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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