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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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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守住了对品牌侵权的朴素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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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圣祥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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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这个运动品牌,1984年诞生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是个土生土长的中国孩子,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没有半点关系。这家企业之所以要打乔丹的牌子,是有意想让消费者将此乔丹与彼乔丹联系到一起,进而因为崇拜彼乔丹而购买此乔丹。不得不说,该企业的套路很成功,早在山寨与IP均未成为流行词的年代,就山寨了一个大IP,并且做得很大。 直到8年前,乔丹体育谋求上市,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起诉其侵犯姓名权,很多消费者才第一次惊讶地知道真相。打这种擦边球,乔丹体育不仅很享受,似乎还很得意。所以,从乔丹这个名字挖到第一桶金后,又根据“乔丹生乔丹”的推断,顺带将他两个儿子的名字也一并抢先注册成了自己的商标。 实话实说,最初那几个国产体育用品牌子,logo设计大多刻意模仿,与乔丹体育或许只是五十步笑百步,无非是乔丹体育直接用了巨星名字,更为赤裸裸一些。特定历史语境下,也许我们不该苛求起点低、底子薄的企业,即使企业有心联系乔丹洽谈使用姓名权,恐怕也不容易。但是,当山寨品牌意外做大之后,面对并不光彩的品牌创业史,是否至少该有一个坦诚的态度? 在法律层面,乔丹体育可以放肆地说,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但是,为什么还要用23这个号码,为什么连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都一并抢先注册为商标?最荒谬的是,因被起诉侵权而上市中止的山寨乔丹,随后居然兴师动众地将真乔丹告上了法庭。舆论因此哗然:商标侵权真的可以如此猖狂? 山寨就是山寨,侵权就是侵权,这在公众认知中没有任何问题,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是个问题。司法审判是非常专业的事,我们当然必须尊重,但是如果审判结果脱离于公众认知,不仅不能让侵权者承担法律代价,反而可能形成侵权者得益、守法者受损的格局。 最高法明确: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此番最高法的裁定,形成了有关法律适用标准,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了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守住了社会公众关于品牌侵权的朴素共识。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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