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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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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败诉的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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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英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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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最高法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持续了8年之久的侵权案至此尘埃落定。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学习到什么呢?特选刊两篇评论,供读者分享。 “美国乔丹”已经与“中国乔丹”在法律的战场上来来回回斗了好几个回合,但前者都明显处于下风,至今已经三连败。此番最高法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和商标争议裁定,对前三个回合中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予以确认,也即明确支持了“美国乔丹”的诉求。 “中国乔丹”败诉,不仅对美国AIR JORDAN品牌以及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本人具有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也对中国营造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起“乔丹”,但凡了解点篮球的人都知道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即便“乔丹”是美国的一个普通姓氏,但在体育圈、商圈具有巨大品牌价值和号召力的“乔丹”仅此一家。尤其是迈克尔·乔丹本人早就以投资、签约、代言等方式涉足服装鞋帽等体育产业,早就通过耐克公司推出了AIR JORDAN品牌,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在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注册使用“乔丹+图形”商标,很难不让人联想到其品牌与乔丹本人或AIR JORDAN品牌有授权、代言、投资、合作等关系。“中国乔丹”已经侵犯了“美国乔丹”的姓名权、商标权等在先权利,很容易引发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认知误解和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商标法》经历多个版本都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一规则,并将侵犯在先权利作为宣告商标无效或撤销商标注册的理由。最高法认定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对迈克尔·乔丹和美国AIRJORDAN品牌的在先权利予以确认,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纠偏,体现了对事实的尊重,是对法律的准确适用。 “美国乔丹”胜诉“中国乔丹”是知识产权的胜利,是司法进步的表现,也是一记警钟。企业在品牌培育过程中一定要扎扎实实练好内功,积极自主创新,在提升商品或服务的核心品质上下功夫,再辅以必要的推介宣传,这样,企业的品牌才能有根,才能经受住市场检验,才能有生命力、竞争力,才能不断增强影响力。企业一心想走捷径,搞拿来主义或借光主义,靠傍名牌、傍名人立业,须知,借船出海充满了风险和变数,很可能落得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当然,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部门也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加强对侵权行为的遏制,公平处置知识产权纠纷,积极维护相关企业、组织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培育品牌提供多元支持,做好引导服务,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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