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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紧急征用防疫物资该讲哪些“法理情”

作者: ■李英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328

    如果防疫物资已进入快递渠道,或已被纳入契约,所有权属于外地有关部门或单位,地方政府无权征用。
    重庆、黄石等地的疫情都比大理严重,防控形势非常严峻,大理半路杀出拦截防疫物资,也违背了情理。
    各地各部门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能只顾本地利益,只谋一地之私,不能损害其他地方的防控利益,破坏防控大局。
    大理征用重庆等地的口罩等防疫物资,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舆论轩然大波。现在,各地抗疫正值攻坚阶段,对口罩等防疫物资都有迫切需求,大理简单粗暴地截流征用大量外地抗疫物资,属于没有法律授权的乱作为,侵犯了物资所有单位或个人的合法物权,妨碍了相关地方的疫情防控工作,干扰了全国统一的疫情防控秩序,着实很不讲理,吃相很难看。
    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应对这一事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疫情防控需要,有紧急征用一定范围内的防疫物资的法定权力,但行使这个征用权一定要讲理,一定要有度。
    首先,要讲法理。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依法治国的大语境下,依法进行疫情防控是必然要求,疫情防控也是对各地各部门依法治理能力的有效考验。各地各部门不能因为疫情防控的急和重就乱了章法,就把法律权限和程序放到第二位甚或抛到一边,而是应该时刻绷紧法治的弦,牢牢守住法律底线,把每一个防控动作都放入法治轨道。《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据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疫物资,如果防疫物资已进入快递渠道,或已被纳入契约,所有权属于外地有关部门或单位,地方政府无权征用。
    其次,要讲情理。地方政府征用防疫物资也得分个轻重缓急,如果武汉等疫区防疫物资告急,报经国务院批准,履行法定程序,对其他一些地区在本地流转或委托生产的防疫物资进行紧急征用,倒也在情理之中。如果疫情相对较轻的地区征用疫情相对较重地区的物资,则不符合疫情防控逻辑和规律。被大理征用防疫物资的重庆、黄石等地的疫情都比大理严重,防控形势非常严峻,大理半路杀出拦截防疫物资,就违背了情理。
    第三,要讲“大理”。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强调,“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各地各部门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瞄准同一个目标,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保持同一节奏,征集、调用、分配防疫物资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做到合理有序,不能只顾本地利益,只谋一地之私,不能损害其他地方的防控利益,破坏防控大局。
    大理不讲理征用的事是个教训,不仅大理应该反思,其他地方也都该照照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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