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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2-10
2020-02-10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具有示范意义

作者: ■李雪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38

    1月18日,《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经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前,同一条例的河北版、北京版分别于1月11日、17日在当地人大会议上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同步施行。至此,条例文本在三地相继获得通过,京津冀诞生首部区域协同立法。这也标志着,全国首部区域全面协同立法项目的完成。
    据悉,三地条例不仅在题目、框架结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上保持一致,而且审议节奏、出台时间也一致。而为了尊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三地也保持了各自特色的内容。可以说,三地协同立法,不仅可以促进三地法治保障的高度融合,而且从细节来看也有助于解决地方特有的问题,更为全国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正如有专家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必须寻求法治一体化。的确如此,在区域协同发展进程中,基于行政区划分割、地方利益驱动等多重因素,难免出现阻碍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负面影响。而法治一体化最浅显来理解就是订立“规则”。从发展角度来看,必将有利于消除行政性壁垒、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等这些妨碍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绊脚石”。
    以此次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为例。数据显示,三地机动车保有量近3000万辆,且三地还有一定数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必讳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物重要来源。在排放污染防治方面,若只停留于属地化管理,无疑会给三地联防联治车辆污染排放带来不小困难。三地协同立法实现重要监管制度的协调一致,就是精准施治。
    当然,更须认识到,区域立法工作未尝不是一件系统工程。此前有专家撰文表示,这其中就包括立法规划计划协同工作、起草工作协同、立法工作推进协同、立法成果共享等方面。而京津冀三地人大在确定了同步制定条例之后,就在积极探索协同起草、同步审议通过、同步实施的协同立法新模式,最大程度地推进立法文本内容协同。比如,三地仅相关会议就召开了11次。
    良法是基础,善治才是重头戏。据悉,京津冀三地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等。如此,为执法部门破解了监管难等问题,且有利于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尤其是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更可以推进治理措施卓有成效落地。
    总而言之,京津冀协同制定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不仅有助于破解长期困扰此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并且也同样具有法治示范意义,为全国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当然,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期待这样的区域协同立法越来越多,从而让区域协同发展质量持续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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