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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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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号携转”不能成老大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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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玉龙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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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号转网”是大势所趋,对于“靓号”用户来讲也有着“转网”的需求。不过,从现实来看,“靓号携转”并不容易。当然,须清醒认识到,国家不承认“靓号”的价值。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而作为主管部门的工信部也是明令禁止运营商买卖号码的。 上述也就不难理解,国家不承认的“靓号”确实是运营商“打擦边球”获利。正如专家指出,在国家的禁令和用户的需求中间,运营商们形成了一个“变通”的做法:以承诺每月最低消费的方式替代一次性的“买卖”费用。而“靓号携转”必然会触动到运营商的利益,也就不排除运营商借助各种手段对用户携转加以阻挠。 其实,从本质上来讲,“靓号”终究是市场不规范所致。《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当然,消费者在与运营商签署了有效协议的前提下,用户确实有责任履行协议。而这其中的违约金,并非一定是运营商所主张的数额,比如,律师就提示,双方需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来达成一致。 当然,从用户的角度来讲,一方面应认识到“靓号携转”的不便性,事前应该有个心理准备,毕竟“靓号”未尝不是自己心甘情愿“高价”使用的;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对于不可忍受的“靓号携转”违约金可以借助法律渠道解决。且从现有的案例来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用户对运营商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以确定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职能部门有必要在规范“靓号”上侧力。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将“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不难发现,买卖“靓号”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对于市场中的“靓号携转”若有必要完全可以出台相关细则,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携号转网”不应该成为老大难,这其中更包括“靓号携转”。无论是靓号还是普通号,用户“携转”必然会触动运营商的利益,但是于运营商应认识到,靠越界手段留住用户终归是不得人心,反之需要做的是如何更好地服务用户。据悉,12月起针对一些“携号转网”中的乱象,工信部已经启动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期待“携号转网”能够真正实现一路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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