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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12-09
2019-12-09 第01版:一版 【字体】大 |默认 |
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

山西发布30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作者: 【记者张华钰太原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31
    《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12月5日发布,明年施行,共计30条措施。今后,各级政府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创造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设立、运营成本。
    该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为民营经济组织创造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同时,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PPP”项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民生康养等领域;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投资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在金融政策方面,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补助、基金以及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部门要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同时,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保费补贴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该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给予支持。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开发区创业,依法享受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保障。
    为了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行创业创新,山西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人才到民营经济组织兼职。民营经济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可以平等享受本地区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
    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决策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利益时,应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民营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帮助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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