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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12-05
2019-12-05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民营经济大省如何护航民企发展

——浙江省检察机关工作纪实

作者: ■见习记者王雪妮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423
    
    在浙江,六成以上的税收,七成以上的GDP,八成以上的出口额和九成以上的就业岗全部来自于民营企业。
    可以说,良好的营商环境对民企发展至关重要。日前,记者随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企平等保护”采访团走进浙江,见证了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如何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地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打击和保护”并行
    据了解,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是著名的蚕乡,作为第一个“中国蚕丝被服生产基地”,全镇各类蚕丝被企业有156家,产值达到10.1亿元。
    然而,一床“抹了油”的蚕丝被差点给全镇经济带来重击。
    3年前,当地质量监督局(现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市场上有很多蚕丝被中的蚕丝绵被添加了丙三醇(俗称甘油)。这种“抹了油”的蚕丝绵,回潮率比一般的要高10%-20%,制成的蚕丝被因含水量增加而重了很多,对于按“斤两”出售的蚕丝被产品,无疑在成本和利润的价差中,拉低了质量,扰乱了市场。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虽然国家对蚕丝被有着严格的质量管控标准,但是缺少对其填充物蚕丝绵的法规标准,尤其是缺少对蚕丝绵生产中必须使用到的“助剂(用于漂白、软化等)”的规范,监管依据上有一定的缺位。
    随后,桐乡市检察院深入调查,分别对涉案企业及相关重点人员进行了处理。然而,惩戒是有尺度的。该院并没有牵扯处理所有涉案人员,而是做到了“打击和保护”并行,宽严有度同举。对参与产销的工厂工人、销货企业家,依法建议侦查机关做撤案处理,同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并主动走访了20多家涉及采购“增重蚕丝被”的民营企业,进行普法教育,有效保证了行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蚕丝被服行业协会相关人士介绍,因蚕丝被属于小领域行业,国家一直缺少对蚕丝绵生产工艺以及产品质量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定,这起案件引起了全行业的反思。
    于是,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市质监局提出了进一步加快蚕丝绵行业标准制定出台的意见建议,最终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的《蚕丝被》国家标准,明确增加了“填充物不得进行增重处理”等规定。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明确了蚕丝被的质量要求,填补了空白,更好地促进了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蚕丝被整体产业的质量提升。
    桐乡市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深知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不易,不能以打击和惩戒为终极目的,力求从长效规制出发。他们还设立了专门的普法团队,根据企业需求和实际发生案例情况量身定制普法课程,帮企业主更好地认识刑事合规问题。
    甄别真假创新
    创新,还是戴着创新的面具“创劣”,这是一个问题。甄别真假创新便是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难点之一。
    浙江省永康市有3.8万家民营企业,其中仅制造业就有1.2万家,很多企业拥有很强的创新活力。而创新往往会走在国家标准前面,如何保护创新型企业的利益,成了政府和检察机关工作的一大内容。2017年,永康市质量监督局接到职业打假人举报,称有一款“健走跑步机”不符合国家跑步机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伪劣产品,后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环节。
    永康市检察院在得知情况后,主动派人介入调查,从源头了解到涉案企业是创新型民营企业,而涉案的“跑步机”其实是创新的新型产品走步机,只是因为投放电商销售时没有对应的“走步机”类目,才挂在“跑步机”类目下。充分了解情况之后,该院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慎用羁押措施,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同时,经电话调查,购买过该产品的消费者均对产品性能及安全性表示满意,之后检察院再次实地考察,各方面的消费者、产销链反馈过来的消息均予以正面印证。
    于是,永康市检察院积极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沟通,并致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提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如何处理,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正式复函,确认“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最后,该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我们鼓励民营企业在合法基础上大胆开拓创新,更全力以赴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永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启标这样表示。
    他同时也坦言,政府要有与时俱进的意识,对明确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明确合法行为坚决保护,对争议地带审慎监管,实事求是。更要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对新产品、创新产品的规范,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发展。
    倾听工商联意见
    据浙江省检察机关介绍,2018年以来,浙江省共办理经济行业领域内的涉黑涉恶犯罪、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侵犯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等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0448件20186人,审查起诉案件14135件34390人,案件数量较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坚持用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对待,坚持“少捕慎诉”的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最大化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比如办理案件不开警车以减少对企业的负面社会影响、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请假制度,方便企业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维持企业正常经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介绍说,由于民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家自身,而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往往因为企业本身的原因,有“查处难,办理难”的特点,尤其是家族企业,处理起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浙江省检察机关同浙江省工商联开展了密切的合作,在涉及到需要羁押相关责任人的案件时,会多听听工商联这位“娘家”的意见,同时,他们还在省工商联设立了服务中心,深入企业,倾听企业的呼声,打通企业和检察机关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让民营企业有获得感。
    惩戒和办案不是目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依法实现更好的发展才是更重要的目标。浙江省检察机关结合浙江实际,深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民企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实际行动书写着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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