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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10-30
2019-10-30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治理“先涨价再打折” 还需用重典

作者: ■廖卫芳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51
    
    据《红星新闻》记者随机采访10名正在备战“双十一”的消费者,他们均表示,电商平台的优惠计算起来确实有些耗时。此外,“还是有不少商家在打折前悄悄抬了价”。
    每年到了“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的时候,有关“先涨价再打折”的“声讨”声就此起披伏。据统计,去年“双十一”期间,52.99%的商品、75.52%的畅销商品都不同程度地存有“先涨价再打折”的现象。可以说,“先涨价再打折”已成为电商行业的一大顽疾,饱受消费者的诟病。
    众所周知,“先涨价再打折”属于一种不实的促销手段,不仅涉嫌变相价格欺诈,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今年1月1日起,由商务部等多部委共同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就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有十三种情形,其中就包括“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情形。可见,电商“先涨价再打折”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治理“先涨价再打折”乱象还需用“重典”。首先,监管要到位。工商、消协、物价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把检查和监管列入常态化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一些常规检查和监督,发现类似“先涨价再打折”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从而规避消费欺诈行为。其次,处罚要从严。对故意、恶意采取“先涨价再打折”促销手段骗取消费者钱财的不法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妨实行“高额罚款”的处罚机制,让其有“痛感”,从而不敢、不会“耍小聪明”“动歪脑筋”。其三,要建立“黑名单”制度。让那些“先涨价再打折”的无良商家也“一时失信,处处受限”,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公平买卖的交易秩序。
    当然,消费者维权意识要跟进。网络购物“价格欺诈”套路深,陷阱多,但消费者绝不能坐以待毙,任凭“宰割”,应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价格欺诈”行为大胆地说“不”,并采取法律途径积极维权,以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笔者认为,只要监管发力,处罚从严,“先涨价再打折”的消费欺诈行为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从而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公平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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