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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7-17
2019-07-17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板子”不重让上市公司难敬畏

作者: ■易才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88

    最近一段时间,在强监管之下,上市公司业绩造假问题不断浮出水面,不过又因处罚明显过轻而备受争议。
    上市公司圣莱达日前披露《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称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全资子公司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250万元。这是因为去年5月证监会认定圣莱达2015年虚增利润1000万元,故而退税。
    退回因虚增利润而上缴的税款,无可厚非,因为这本来就不是企业所取得的利润。问题的重点是,对于上市公司虚增利润这一违法行为,证监会在2018年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出的处罚是:对圣莱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负责人被罚款并在一定期限内禁入证券市场。
    换言之,圣莱达财务造假事件,仅付出了被警告和相关负责人一定期限的市场进入,另外还倒“赚”了190万元。
    无利不起早,主导财务造假的相关责任人,所获得的利益恐怕更多。因为虚增利润可以提振股价,做大市值,不论是股权质押抑或减持股份,都能获得大量的利益。也正因如此,多交几百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反倒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行骗保证金”,行骗得逞,保证金忽略不计,骗局败露,“保证金”退回,实在令人啼笑皆非!产生这种怪现象的背后,就在于处罚太弱。一直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规,在A股市场并不鲜见,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上任以来,对此问题相当重视,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提出上市公司要守底线、有敬畏之心。今年2月底,易会满以“四个敬畏”获得了广大投资者的认同和期待;5月,易会满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上要求,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必须牢牢守住四条底线: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监管层三令五申似乎不足以让意图违规的上市公司“改邪归正”,原因主要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根据现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罚款上限只有60万元处罚;而对管理层,则更是只能罚30万元。这对于上市公司动辄几十上百亿元被侵占资金来说,近乎九牛一毛。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当市场上第一个违法公司出现,如果这家公司得不到相应的处罚,那么其他公司就会跟风,最后劣币驱逐良币,法制沦为一句空话,最后承担恶果的就是全社会。
    道理不言自明,与其大声劝导,不如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且板子主要应打在自然人身上,来震慑那些以身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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