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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6-26
2019-06-26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立法是疫苗管理最好“防疫针”

作者: ■易才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334

    自去年长生生物“假疫苗”事件引发舆论哗然之后,公众对如何填补疫苗管理制度漏洞问题十分关注,一部专门的《疫苗管理法》应运而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6月25~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外界关注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将迎来三审,此前引发争议的疫苗不良反应诊断标准,以及补偿和赔偿制度如何完善等问题,都有待在新的草案中进一步明确。
    得益于现代医学的发展,疫苗可以让人们避免许多曾经致命的疾病,重要性不必赘言,各国也普遍强制要求儿童接种多种疫苗。近些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民众生活水平日益提升,疫苗也已走入广大民众生活之中。
    不过,在疫苗取得巨大疾病防范作用的同时,近年也发生了一些造成不良影响的疫苗事件。从历年的疫苗事件来看,不良反应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另一种则是疫苗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疫苗事件发生后,始作俑者及相关责任人员成为众矢之的。部分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为了牟利不顾接种疫苗儿童安危,也遭到了法律的严惩。而且,监管层还因此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惩罚力度,最高罚款增加至3000万元,并完善了惩罚性赔偿规定。
    事实上,科学治理不仅要在事后“吃一堑长一智”,更体现在防患于未然。无论是药品还是食品领域,从疫苗到奶粉,相关安全教训可谓不少。对于那些与公共利益关切极大,容易引发系统性公共风险的行业,应该从立法到执法就应该提前筑坝,夯实疫苗安全底线。因此,相比事后惩处,通过对疫苗管理专门立法加强事前事中监管,意义似乎更大,也更能堵住疫苗制度的漏洞。
    从内容看,《疫苗管理法(草案)》对疫苗作了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规定,监管环节覆盖从研发到接种,监管对象包括疫苗厂商、流通企业和接种单位,监管部门为药监局、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
    而且,立法重点总结了历次疫苗事件的疏漏之处。如其中一些条款强化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编造生产记录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责令停产,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等,都能从长春长生疫苗安全事件中找到“出处”。就此而言,立法的现实纠偏意义显而易见。
    同时,疫苗监管还将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牵头的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疫苗产业布局、行业规划、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重大问题。意味着对疫苗行业的监管趋严,对疫苗企业的生产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之所以要立法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监管”,因为只有“最严格监管”才能拧紧责任链条,才能匹配上疫苗的重要性。换句话说,“最严格监管”是对疫苗管理打得最好的“防疫针”。这样才能防范各种“假疫苗”,让不法分子不再能浑水摸鱼,甚至敢拿公众生命健康当儿戏。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疫苗领域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是2005年颁布、2016年修订的第668号国务院令——《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即将诞生的《疫苗管理法》无疑将成为疫苗领域最全的一部法律,将全面加强对疫苗从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全链条的监管,并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保障产品质量、推动整个疫苗行业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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