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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

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 【记者曹婧逸25日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733
    今天,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偶然所得”纳税。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包括:
    一是,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四是,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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