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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第01版: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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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 |
从4个方面提出12条意见 |
作者:
【记者刘洁蒋承志哈尔滨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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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政策解读,对该机构发布的《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进行深度解析。 黑龙江省住建厅有关人士称,黑龙江省建筑业发展质量偏低,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低端产能过剩,同质恶性化竞争严重,高端产能不足,中高端市场参与度低,区域发展严重不平衡,企业经济效益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全行业的共识。 据介绍,根据此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从4个方面提出了12条意见。 从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看,该文件全面梳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市场监管、各类保证保障金缴纳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涉及民营建筑企业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地位。同时提出了推进“电子政务平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公共服务质量和监管效率,优化全省住建系统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各类市场秩序、行业秩序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扎针卖活”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从降低制度性成本角度,《意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领域,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书等形式,缓解民营企业资金压力。改进城市建设工程临时用水计量方法,实行工程建设临时用水具实收费,工程建设临时用水不得实行“一刀切”,采用挂表计量具实收费,降低民营建筑业施工成本。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建筑企业,可依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为了增强民营企业竞争能力,《意见》明确一批重点扶持民营建筑企业,在晋升资质等级、拓展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BIM技术应用、开拓市场、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持,扶持1-2家大型民营企业晋升特级资质。制定导向性评定标准,提高民营建筑企业品牌意识。增强民营建筑企业科技创新意识,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编制工法和研发专利专有技术,在扩展经营范围、开拓市场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为了更好解决民企关切的问题,《意见》规范了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建立重点扶持民营建筑企业联系制度,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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