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6-03
2019-06-03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岂能任凭影院“强卖”3D眼镜

作者: ■夏凡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609

    5月27日下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就看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该行为是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看3D电影,需自备3D眼镜,这在国内电影院,已基本是常态了。观众对此有过埋怨,但时间一长,也就习以为常。但习以为常的,就合情合理吗?中消协的发声表明,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3D眼镜,并不贵,单价在10元以内,有的电影院甚至仅需两三元。但它属于高频消费品,经常被用到。相信不少观众都有这样的体验:家里明明攒着不少,但忘带3D眼镜的状况依然多发、频发,影响体验不说,造成的浪费也不可小觑。
    电影院为什么不能提供?这背后,有人力、损毁等成本考量,但更主要的还是利益驱动。当前在电影院,3D眼镜已经和爆米花、饮料等一样,成为重要创收来源——从成本包袱到财源滚滚,3D眼镜这门生意自然越做越大。
    那么,既然是霸王条款,如何监管?
    应该说,从有到无,易;从无到有,难。要让3D眼镜成为影院标配,关键还是要外部施压,扭转行业风气。比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三令五申,以通知、约谈等形式,施加压力;有必要时可开展执法活动,通过处罚、警告等以儆效尤。当然,还要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主动说“不”,让消费者权益产生“杀伤力”。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