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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5-24
2019-05-24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用工期短劳动者权益不能“短”

作者: ■张国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14

    短期用工人员因其用工时间灵活、成本低等优势备受招工单位青睐。这类劳动者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由于这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较弱,一些用人单位常打着“短期灵活用工”等幌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保,进而侵害其劳动权益
    说起来,记者的调查发现并非新鲜事,而是老问题。社会分工不同,相对长期用工,短期用工也是常态。只不过,从当前的一些招聘信息来看,保安、保洁、月嫂、保姆、建筑工人等岗位通常要求只需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再经过劳务公司或用人单位的短期培训即可上岗。而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打短工”的劳动者经常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后就直接投入工作,这种“急于挣钱”的心态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其中除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外,还不乏许多加班套路和用工陷阱等,最终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合法权益受损。
    为此有专家提醒,打短工的劳动者在求职中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且难以从证据上反映出与用人单位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不论用人单位规模大小,入职后应当第一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把劳动合同的原件交到自己手中,这是维权的基本依据。
    这样的提醒当然很有必要,可要实现谈何容易?不说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话语权悬殊,一个市场竞争激烈,短期用工供大于求就可能让应聘者望而却步。否则就难免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哪有和用工单位谈“条件”,即便是很正常、正当的“条件”的底气和勇气?
    事实上,好多“短工仔”并不是不知晓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他们之所以有“急于挣钱”心态而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某种程度上,也是出于一种无奈。从这一角度看,要维护打短工的劳动者权益,除了专家提醒、打工者觉醒,更需有关部门作为,以实际行动切实为打工者撑起一面强大的保护伞。
    进而言之,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何种考量,无论长期用工还是短期用工,但凡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等行为,就都属于典型的违法用工。就此而言,有关部门当及时上手,该叫停的叫停,该法办的法办。同时要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劳动法规的适用场景和具体实施细则,并强化监管,严格落地执行。对违法违规者,严肃查处,形成震慑,以儆效尤。
    总之,法治社会不容任何单位、任何人我行我素,无法无天,另搞一套。短期用工也是用工,用人单位可以实行“短期灵活用工”,但打短工者的合法劳动权益绝不能“短”。这是民意的期待,是有关部门的责任,也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所应有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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