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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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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人大监督筑牢风险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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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孟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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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组合拳”的着力点,在于通过规范举债行为,强化举债约束,筑牢风险防线,切断地方债泛滥的传导机制,彻底围剿“灰犀牛”。 而借人大之力,为政策“组合拳”赋能,则是新时代锤炼这一政策“组合拳”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是其中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剑指地方政府性债务。政策“组合拳”的着力点,在于通过规范举债行为,强化举债约束,筑牢风险防线,切断地方债泛滥的传导机制,彻底围剿“灰犀牛”。而借人大之力,为政策“组合拳”赋能,则是新时代锤炼这一政策“组合拳”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 实践中,通过设立专门的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形式履行人大监督职能,是人大赋能的基本途径和方式。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架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代议机构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早在1340年,英国议会就曾为1333年国王将拨给羊毛业的一笔补助金挪用于战争问题设立了全球首个特别调查委员会。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债调查委”)作为特别调查委员会的重要“成员”之一,其最大特征无疑源自于人大赋能,因而对于来自一切部门利益及行政权力的干扰具有天然的阻抗作用,其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力其他任何监督方式无可比拟。 随着2018年7月25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的表决通过,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中首个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而设立的地方债调查委正式宣告成立。它对于拓展人大监督职能,创新人大监督途径和方式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价值。 首先,提供应急处理机制。从地方债风险的省域分布情况来看,辽宁省无疑是其中的重中之重。2018年7月,财政部公布的2017年全国财政决算中,辽宁省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8455亿元,比该省2017年自报数据6767亿元高出1688亿元。这高出的1688亿元也即该省先前拟实施的“政府债转企业债”方案数额。方案未获财政部认可,当然还是“事出有因”的,若不对其严加管控,势必会给人以地方债下降的假象,胁迫中央对地方债“总量限额管理”流于形式。地方债调查委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为补齐现行制度短板而提供的一种应急处理机制。在英国,自2005年英国议会通过《调查法》后,只有当采用常规机制后仍不能解决某些特定问题甚或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情况下,才启动议会特别调查程序。 其次,矫正不正确“政绩观”。在去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长期以来,在不正确“政绩观”的引导下,地方领导的升迁与地方经济发展绩效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由此,地方政府空前高涨的投资激情与力不从心的“财权”形成鲜明对照,为了弥补资金缺口,除了“土地财政”外,就只得由地方债担纲主力了,不正确的“政绩观”成了地方债泛滥的主要推手。设立地方债调查委,对于强化地方人大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决策中的监督作用,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堵住地方债泛滥的“决口”,尤其是通过对地方政府举债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严防死守”,对于矫正不正确“政绩观”能够起到治标先治本的功效。 第三,助力预算公开透明。预算透明不仅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强化政府受托责任、建设廉洁高效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绩效的重大基础性制度安排。我国《预算法》已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升至立法宗旨的高度被写进第一条。预算公开透明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地方债泛滥实际上是预算不透明的产物。或者说,是预算不透明,为地方债的泛滥提供了“庇护所”。因为在预算透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全部预算收支活动被关进“制度的笼子”,置于透明的“玻璃箱”内,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晒太阳”,地方债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泛滥的。在这种意义上,设立地方债调查委,在促进预算透明方面可以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第四,激活社会监督机制。设立地方债调查委,对于健全完善政府预算激励、约束与评价机制,促进形成预算主体多元权力制衡机制大有裨益。通过强化人大预算监督机制,激活政府预算社会监督机制,能够确保在政府预算编制、审议、执行、绩效评价等环节,为广大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主体积极创造条件,让社会监督机制在参与政府预算管理和监督政府权力运行方面“畅通无阻”。 第五,倒逼长效机制建设。以设立地方债调查委为契机,放眼长远,通过地方债泛滥治理“应急处理机制”的启用,可以倒逼导致地方债泛滥的成因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真正让政府的预算收支完全受到人大代表的实质性审议和制约,让人大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权利和意愿。由此,以预算的程序性审议为主,逐步向以预算的审批,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预算实施过程的监督和实施结果的评价为主转变,让人大在财政资源配置中的最终决定权合理归位,让人大真正发挥出实质性的监督制约作用。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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