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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5-10
2019-05-10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网络众筹亟待修补法律漏洞

作者: ■姜珊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32

    近日,德云社的相声演员某,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在本人有医保、家庭拥有两套房产和一辆京牌车辆的情况下,其家属通过水滴筹向社会发起百万募款,引发社会热议。
    5月8日,针对某众筹事件引发的公众关于网络众筹平台规范的质疑和讨论,民政部回应称个人捐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但由于影响到慈善领域秩序规范,下一步民政部将引导平台修订自律公约,针对群众关切持续完善自律机制,也将动员其他平台加入自律。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互联网公益已成为社会正能量转化为爱心助力的重要渠道,但与此同时通过网络众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一元购画”“罗尔事件”等事件一次次挫伤了公众的慈善热情。此次经由某众筹事件,又有记者调查出网络慈善众筹背后的代写经历、提供虚假病历等黑色产业,更是挑动着大众早已脆弱的慈善神经。
    众所周知,与商业行为相比,公益慈善消费的是公众的同情心和爱心,容错率更低,这些互联网公益乱象正在逐渐透支着整个社会的信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政部确实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一表态与2017年民政部出台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个规范的大意相似,将网络救助排除于慈善募捐范畴,注重强调网络众筹平台的责任。笔者认为这恰恰暴露了网络众筹乱象整治的窘境。
    网络众筹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不属于慈善捐助,而是属于民事上的赠与,但在实践中,由于公众对平台公信力的认可,网络众筹实际也已经属于泛慈善范畴。在民政部门没有法定监管权限,众筹平台从众筹中收取管理费、佣金等获利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平台的自律来规范网络众筹行为似乎不是治本之策。此外,网络众筹平台作为一个互联网募捐信息的发布平台,并不具备审核筹款发起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权力,网络众筹活动规制有漏洞存在,平台自律的效力更是大打折扣。
    要想让网络慈善众筹走得更远,还慈善一片净土,笔者认为在平台自律之外,还需要从制度、机制层面上发力。首先,既然网络众筹属于无偿赠与,是否可以考虑在民事法律上对这一领域进行界定,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使善款真正用到实处。其次,民政部门应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不断完善网络众筹投诉举报机制,也可与当前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相结合,设立失信众筹平台和个人黑名单予以惩戒。最后,在审查核实募款人信息上,相关部门如何为众筹平台提供帮助也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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