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9-04-12 第08版:八版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商人纠纷商会解”优势在哪里? |
|
作者:
■司马岩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534 |
|
|
|
|
|
|
自从最高院和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应运而生,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化解多了一个渠道,“商人纠纷商会解”一个全新的理念诞生,这种商事纠纷化解机制有哪些优势? 首先,自从法院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大大方便了公民立案诉讼的程序,节约了立案时间,方便了人民群众。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主要区别表现在立案登记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而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是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由于尺度不一,有的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导致了有些案件立不了案的情况出现。 立案登记制后,各级法院案件猛增,在法院人力有限的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效率。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增加第三方化解渠道,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同时,这几年“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很多时候我们的法官对市场上的一些新事物了解不够,也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引入工商联、商会介入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既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又能够为法院分忧,为民营企业切实解决问题。 其实,只有民营企业才更了解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是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内建设的,让工商联、商会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代表作为“调解员”参与民营企业的商事纠纷调解,能够在法官、律师以外,提供一个企业家的视角,用企业家的思维模式来调解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有时候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很多时候解决问题有很多种方法。比如:北京某大型企业(下称A企业)与某银行(下称B银行)的纠纷,A企业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企业经营一直挺不错,突然遇到了资金链断裂风险,这时B银行知道后找到A企业要抽贷,同时其他的债权人也听闻消息纷纷来找A企业。案件如果由法院审理,可能A企业就面临崩盘。如果企业这个时候破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也很难拿回自己的投资和收益。但是,银行信贷经理坚持走司法程序,他表示“如果现在不采取措施,企业一旦真的破产了,这个风险我无法承受”。其实该企业在债权人口碑尚好,但银行要抽贷,其他债权人也只能跟上。开庭前,法院就把这个案子交给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室组织了有关商会负责人等组成调解团队开始进行调解。调解团队对B银行信贷经理说“现在要是抽贷,能挽回全部损失吗?”,信贷经理回答“很难收回全部,没办法”。最后在商会介入下引入第三方担保,同时,A企业负责人承诺经营好企业按期还款,把企业的账户由银行和债权人相关方共同监管。最后,此事件经多方磋商,引入担保机构、投资机构等,拿出了让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也可以称之为A企业解救方案。 事后,当事法官、律师等相关人都很感慨,这是一场特殊的司法调解,实际上这是一次多方合力为企业解决问题的案例。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单单靠司法并不全面,还需要企业家的参与才能够更好的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这也就是“商人纠纷商会解”的优势所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