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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免罚清单”是否会纵容企业违法

作者: ■实习记者刘弋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271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更好发展,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持续加码。而有一个直辖市,选择了“修改法律”:3月18日,上海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有关情况。
    文件称,对于消防、广告、合同、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三十四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份此类清单。
    在此之前,轻微违法的处理一直是困扰执法部门的难题之一,不少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却“不会”也“不敢”给予免罚处理。在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的情况下,一方面,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会面临“怎样的情形才构成违法行为轻微”的困惑;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担忧“不予处罚”会被标签为“行政不作为”。
    如今,这份清单的发布对上述两难境地一举破题。通过列明清晰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从而提高执法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记者了解到,《免罚清单》包括两个大类:第一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即由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计有26项。
    第二类是根据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8项。例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行为。
    应该说,《免罚清单》是一项为企业谋福利的政策,但改革之路上的“首次”总会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免罚清单》虽温暖了企业,但也要适度,否则岂不是放纵了企业违法?还有网友表示,依法治国是社会的进步体现,既然违法了就要依法处置,如果违规了可以从具体情况进行处置,但不能有法不依。建议先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不能有例外。如此行文,有人治大于法治之嫌。
    那么,究竟《免罚清单》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会不会纵容违法行为?如何避免选择性执法?三部门负责人也做出了回应。
    “我们仔细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行规定,和近20部单行法规相关规定,更加精细地划分违法行为,才形成了这份《免罚清单》。”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罗培新回应说,不予行政处罚不意味着执法部门可以撒手不管。《免罚清单》规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及时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提升行政相对人奉法守规意识。
    同时,罗培新指出,《免罚清单》界定了行政执法中的具体操作细节,也让全市各个区、各个执法部门,有了统一的执法标准,达到适法统一的目的。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免罚清单》出台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和上海市司法局三家将共同推动,使免罚清单制度能够落实到位、有效执行,将来或根据情况适时推出2.0、3.0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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