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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3-14
2019-03-14 第05版:五版 【字体】大 |默认 |

商会的四个法律特性体现

作者: ■铝镁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717

    商会一般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
    公益性
    商会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服务社会的使命,引领及建树社会道德的责任。其公信力是以正当合法身份对社会的服务和奉献,得到政府、企业、社会的信任支持,进而获取高度的社会认知和社会认可,也体现其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异地商会代表的是积极向上的公民精神,强调公民应主动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者的活动,对社会要肩负起基本道德责任并实现自助、互助和助他,这种正面的价值观为我们的民族精神注入新的活力,他们对于将个人凝聚为相互信任,相互认同的道德公共体是相当关键的,有助于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使得社会安定有序。
    民间性
    商会是指有独立的经营单位、事业单位或由自由商人、企业职员等自愿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另一种商会是地域性的,通常由某地区企业公司、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和热心公益的公民所自愿组成的组织。
    自律性
    商会最重要的一项作用是行业自律,比如定期开展行业自查,其主要作用还是为了维护行业的自身利益,避免有些个别商户从中作乱,破坏整个行业的声誉。商会运行活动中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内行走,还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
    法人性
    商会是清末正式出现的一种民间社团组织,在诞生之初便担负起了商事仲裁职责,成为国家正式司法机构以外的重要补充。在《商会法》颁布之前的各项法律规章中均未赋子商会法人资格。而商会法人资格的最终确认,不仅使商会最终确立了法律主体地位,真正拥有了法律赋予的仲裁权利,也反映出商会所代表的市民会与国家政府间的互动,及清末民初司法制度向近代化变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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