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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3-12
2019-03-12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你们的关切就是我们的牵挂”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工商联界别小组讨论现场解答企业家关心的问题

作者: ■本报记者张文燕朱晓萌曹婧逸 童芬芬席昱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4082
    11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工商联界别委员们的小组讨论。就民营企业家关心的减税降费、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大家沟通交流、畅所欲言、“我们能解答的现场解答,当场回答不了的,我们把意见带回去,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尽快给大家回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
    在回答关于企业开办、注销的问题时,唐军表示,2018年,围绕国务院关于企业开办时间减少一半的部署,相关部门和地方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去年底,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8.5个工作日内,有的地方压缩至3-5个工作日内。下一步,我们将在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同时,着力解决注销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
    对于大家非常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唐军说:“我会把大家的意见带回去,交给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他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国际性话题,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我国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很明显,乱象也有所治理,但还有问题存在。
    唐军指出,公平的竞争环境关乎民营企业是否有同等进入市场的权利。其中包括国家政策的审查和企业过度利用市场的支配地位等。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推动公平竞争,反对市场分割、地区保护等一些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在提到关于企业征信系统不统一的问题时,唐军说:国务院指定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天网站页面查询量接近500万人次,日均市场主体访问量6377万次。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协同协作力度,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推动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健全完善,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释放企业信用红利,更好助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各部门也都在发挥自己作用,联合出台政策是大势所趋。”唐军表示,市场一定要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要保护诚信守法的企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
    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也感到肩上的责任更重了。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特别是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发表后,最高检切实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讲政治、顾大局,将依法履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任务。
    我向各位委员汇报一下最高检去年以来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方面所做的工作,也对大家关切的问题作个回应。
    首先,根据民企要求法律平等保护问题,开展了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立法研究。2018年4月,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关于建议修改刑法有关条文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报告》,建议落实党中央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精神和宪法相关规定,将刑法相关条文修改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其次,明确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执法司法标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没有变”关键在落实。最高检把近年来下发的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文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新形势,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执法司法标准,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对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工作指导作用。
    第三,最高检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加强类案指导。今年1月,最高检从全国各地办理的案件中,选出四个涉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这批案例是司法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案件,以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为重点,体现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的“检察”特色,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以案释法、宣传法治,切实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作用。
    第四,最高检深入开展涉企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如在张文中案、顾雏军案中,及时成立两个专门办案组与最高法同步开展审查工作。最高检还下发《关于对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对于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和涉及民营企业产权的相关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典型案件,集中攻坚、优先办理。
    最后,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主动听取意见,改进工作。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共同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邀请了46位民营企业家参加座谈,对如何提高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法制营商环境建言献策。今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日常联系机制、联合调研机制等,推动双方信息互通共享,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职能作用,继续加强和推进服务民营企业的检察工作,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更好检察产品,贡献检察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
    最高法院再审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都是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要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力度。最近,我们各地法院推出一系列涉产权典型案件,就是要向社会释放一个强烈信号,要平等保护产权。这一年多来,人民法院做了不少努力,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司法文件,下一步,我们还要继续加大这方面工作力度。针对委员们提到和关心的问题,我作一些简要回应。
    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惩罚性赔偿问题。这个问题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过去我们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以补偿性为原则,但是知识产权涉及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知识产权行业的侵权应当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我们会继续努力,推动此项制度的完善,争取落到实处。
    关于民主监督与干预司法的问题。接受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应接受社会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和干预司法是两个问题。民主监督不是干预司法,是监督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正当方式。
    关于执行难以及超标的查封的问题。最高法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发布了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我们为了解决执行难建立了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社会各界和债权人、债务人都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后的审判权监督制约问题。员额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但司法改革后,如何对法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下一步,我们既要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利运行机制,同时也要放权不放任,依法加大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管理。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制约的有机统一,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的目标。
    另外,有委员反应,企业破产耗时太长,的确,目前在我国清退“僵尸企业”难度非常大。这些“僵尸企业”占有大量闲置的土地资源和厂房,它们一日不退出市场,势必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要清退“僵尸企业”,又会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如政策兑现、人员安置难等复杂问题。尽管面临诸多难题,我们还是出台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从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清算等八个方面明确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指明方向,去年我们在深圳专门召开了全国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推进会,推动企业破产工作的进展。
    关于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犯罪同等处置的问题。发生在国有企业内的贪污,以及发生在民营企业内的职务侵占等犯罪,从犯罪数额、量刑标准等方面应当依法同等惩罚。这个理念,我们和各位委员的想法是相通的。一方面我们正在推动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这种理念也在不断凝聚共识,对一个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保护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保护在原理上是相同的,没有一个稳定的产权保护制度,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民刑标准问题。各位委员谈到很多案件当中民事、刑事界限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调研和起草司法解释。以诈骗来处理正当的民事合同关系,用刑罚公权力的手段来介入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我认为这样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市场的应该交给市场,平等的主体之间是合同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而不是通过刑罚手段来解决。
    关于如何解决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最高法院在北京和上海成立了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同时我们还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巡回法院,这都是为了推动跨行政区划民事案件的公平处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相信这些案件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能够得到逐步解决。
    此外,关于支持工商联参加诉讼调解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清楚,建议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所有的案件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特别希望和工商联紧密的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联发挥行业调解的优势,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下一步,我们还可以继续拓展合作范围。
    最后,当前还有很多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发现在大量的民商事合同案件中,由于一些政策的原因,导致民营企业正常融资中互相提供大量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导致有限公司无限化。本来有限公司的本质是有限责任,但由于互相担保,特别是家属、亲戚这些人提供保证,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也间接导致企业破产很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下一步企业家们要提高法律意识,行业内部也可以加大指导力度,共同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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