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2-15
2019-02-15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北京专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续贷

作者: 【记者郭钇杉14日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704
    14日,在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北京银保监局党委委员蒋平介绍了北京银行业推动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减费降本的相关情况。北京银保监局已在2月13日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将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引导银行机构在满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开展续贷业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逐步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占比。
    《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应坚持正向激励。续贷政策本质上是对优质企业提供的激励型信贷政策,而不是救济型信贷政策。具体而言,对于出现临时性经营困难,但经营可持续、发展有前景、符合首都核心功能定位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应通过续贷业务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确已无力还款且具有“僵尸企业”特征的客户,严禁以续贷为名义掩盖或延缓风险暴露。
    《意见》详细规定了小微企业申请续贷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和银行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应满足的监管要求。定价方面,应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银行续贷产品利率定价不高于续贷前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借续贷业务搭车收费,变相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考核激励方面,要适当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授信尤其是续贷业务的考核权重,降低从业人员的利润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的考核权重。“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对正常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实行尽职免责。原则上,与原有贷款相比,风险敞口未扩大、担保强度未降低的续贷业务发生问题,应纳入免责范围,从而有效激发银行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开展好续贷业务、服务好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