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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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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行业首提“四不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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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研广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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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已经被列入三大“攻坚战”。在金融领域,严控风险,保证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出台来一系列的政策加以引导。21日,《关于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件)下发,监管机构将网络信息中介借贷进按照风险进行了精准化的分类,并且给出了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未来一段时间,对于网贷平台的风险化解以:能退尽退,应关尽关为主。 值得一提的是,在175号文件中监管部门首次提出了,在营高风险网贷机构指引中严格防范风险向金融机构传导,蔓延的“四不准”。 即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平台进行融资、不准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平台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这表明,监管部门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了全局的把控,防止风险相互转嫁。今天就来分析一下175号的“四不准”。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不管是运营模式、销售的资管产品以及整个风控体系都与网贷行业存在较大差异。网贷平台有较多的投资者群体,通过互联网“吸收资金”能力强大,但是也同样存在着“庞氏骗局”“资金池”等一系列违法、违规的风险。所以,监管严谨金融机构通过网贷平台进行融资,防范网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传递。 不仅仅是风险传递,有些金融机构例如财产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过一系列的“履约保险”业务,在2018年同样引发了风险。 很多财险公司纷纷“踩雷”网贷平台。在2016年,监管对于网贷平台提出“去刚兑”,明确要求网贷平台不允许“自担、自保”。但是很多网贷平台为了吸引大量的出借人,并且能够让出借人感觉出借资金“安全”,引入了“履约险,来进行“担保”。有的网贷平台甚至把“保险公司”当做了获客的金字招牌。然而,随着风险的逐步扩大,网贷平台的风控失效,逾期率增高,甚至出现恶意逃废债的行为,也让保险公司的担保变得“形同虚设”。近期,更是出现了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相互扯皮,甩锅这样的乌龙事件。“保险担保”的合作模式,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不小的风险,这也是监管禁止金融机构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增信的原因。 2018年,资管新规落地完善,配套的银行理财新规、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并得以实施。整个金融行业进入了清晰化、有序化、专业化的环境中。网贷的投资和产品,属于资管产品之外的“类金融产品”,严格意义上说网贷的产品是投融双方的相互对接,并非理财产品,也不属于相应的资管产品序列。于金融机构来讲,接受网贷投资,销售网贷产品违反了资管新规。网贷的理财产品债权人为出借人,借款人即债务人,其中的风险完全在于借款人是否履行借款合约,如果金融机构销售网贷产品,借款人大面积违约,将会带来较大风险。 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创新,给金融以新的生机,但是也要警惕风险通过互联网的相互转嫁、衔接。175号文件“四不准”的提出,阻断了风险的转嫁路径,规范了网贷行业的发展,也是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工作的补充。 (作者系互金专栏作者行业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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