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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获得宪法保障

作者: ■本报记者孙永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5931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日子。在这一天,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举行闭幕大会。按照议程,将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经过近1个小时的发票、写票、投票、计票,16时54分,工作人员宣读表决结果:赞成2863票,反对10票,弃权17票。随后,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这时,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这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作为里程碑,此次修宪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写入宪法。
    广大民营企业家和法律界人士翘首以待的“私产入宪”终于成为现实。
“产权保护”大幕开启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要有明晰的产权,其次,要有法律保障。
    事实上,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那天起,就存在着如何保护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民营企业家,还是普通老百姓,或多或少已经积累起一定的财产,如何保护自己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获得的财产,已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99年,宪法再次修改时,把个体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也纳入了宪法保障的范围。此前通过的《民法通则》已有了财产所有权的规定,虽然还没有明确提到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但已为此埋下了伏笔。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解决了姓“社”姓“资”的争论。次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首次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据此,1993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同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有市场经济主体,为此,《决定》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现代企业制度最关键的就是要有明晰的产权。《决定》因此预见:“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私人财产权已是呼之欲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极大地释放了民间的创富热情,民营经济迎来“黄金十年”。
    10年很快就过去了,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一环。
    这就有了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写入宪法的盛举。
    中国民法专家江平教授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撰文阐述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五个原则。江平认为,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保护私人财产的流通自由;就要保护集体所有权里边的私人的成员权;就要明确,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否则不得对私人的财产进行剥夺和限制;就必须明确,国家在征收或征用个人财产时,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就要明确规定当私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的时候,应该有合法的司法救济的途径。事实上,只有把这五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才是完整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概念,才能把私有财产权保护落到实处。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把物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也把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落到了实处。这样,以宪法为统领,以《民法》、《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侵权责任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为具体保护制度,我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制度体系。
工商联的鼓与呼
    “这个新的社会阶层的绝大多数财产,是通过合法、正当、合理的途径取得的。”修宪“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势在必行
    在“私产入宪”的过程中,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全国工商联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998年,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在京召开。在这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提交了一个提案,提案的全称是:“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不是这个冗长的标题,而是其中“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的呼吁。在这份石破天惊“开共和国历史先河”的提案里,要求修改宪法,明确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建议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这是全国工商联首次提出“私产入宪”的主张,负责起草这一提案的是人称“大炮”的时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钧。
    提案产生了足够的震撼力,但并没有提上这次政协会议的议事日程。时隔四年之后,2002年,保育钧再次负责起草了“一号提案”:“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加强私有财产保护的建议案”。提案指出:随着改革深化,中国已出现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但现行《宪法》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于合法的私人财产的保护却不完善,因此使这些人心存怀疑,怕政策有变,结果出现了企业短期行为及转移资本的现象。现实生活中,这些新的社会阶层财产受到侵犯却得不到保护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应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写入《宪法》。
    应该说,工商联不是“孤军奋战”,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进《宪法》,学界此前已有讨论,包括吴敬琏、陈清泰等在内的许多经济学者认为,《宪法》不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而此次全国工商联藉两会契机,重提修宪,更将修改意见细化到具体条款。
    建议案写道: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些列举均属生活资料,并没有提到生产资料。事实是,随着经济发展,不少公民个人不仅拥有生活资料,而且也拥有生产资料——在《民法通则》、《继承法》、《刑法》中这种变化已有体现。因此建议:修改《宪法》,明确并统一规定为“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建议案提出,也应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个人私有财产”。此外,是否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现行《宪法》也未作规定,因而使个人和企业等组织均处于一种不可预期的状态,《宪法》有必要对此明确;如果实行,应同时明确实行的条件及给予的补偿。
    据当时统计,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累积了大量私有财产。这笔财富涉及到180多万户私营企业及其2000多万从业人员;3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6000多万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这个新的社会阶层的绝大多数财产,是通过合法、正当、合理的途径取得的。”修宪“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势在必行。
    但这次依然没有结果。
    2003年两会。全国工商联第三次提出“私产入宪”的提案,这次,终于有了回应,中央成立了修宪领导小组。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六大已经提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宪法就一定会修改。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这一法律上的定位,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这在制度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而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已经成为有产者的民营企业家们。
私产保护发新声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别委员联组会时,发表了这一重要讲话。现场有委员掐指计算——这段话虽然只有86个字,却三次出现“产权”。消息瞬间传出,让每一个中国人都感受到“产权”二字的千钧分量。
    那年年底,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意见》认为,“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要“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民有所呼,党有所应,以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发布《意见》,不仅宣示了中央保护产权的决心和意志,同时,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例的实际行动,也回应了广大民营企业家对产权保护的关切。
    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央25号文件)发布,再次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
    据悉,《意见》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法律界参与起草的。2014年10月,国家发改委重大改革课题《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公开招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中标,该所主任王丽任课题组组长。“‘产权保护’的时代大幕已经开启,它关系到你,关系到我,关系到所有人。”王丽以她特有的沉稳和精辟的语言,道出了这一历史性课题的现实意义。
    “《意见》出台后,我感到振奋!我们奔走相告,甚至相互拥抱着分享这份喜悦!《意见》的内容实在太激动人心了,我们民营企业家备受鼓舞!”这是北京市商会副会长郭丽双,在《意见》发布后第一时间对本报记者所说的一段话。而她特有的沙哑嗓音更让人感受到那种发自内心、无法掩饰的激动心情。
    “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这段话,她一字一句、反反复复不知读了多少遍,用她的话说,这充分表明中央对于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越来越落到实处,确实能够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郭丽双的激动心情溢于言表,或许在外人看来,反映之强烈有些夸张,而在诸多饱受产权遭受侵犯之苦的民营企业家们看来,这种表达最真实地反映了他们的心声。
有恒产方有恒心
    这次中央出台这份文件,从根本上解决了民营企业家的担心,维护了企业家对于合法产权的恒久持有
    “这个《意见》的出台,可以说给山寨企业敲响了警钟,也宣判了山寨的死刑。”《意见》发布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童红雷就产权保护打开了话匣子。
    据他介绍,融安特每年总收入的20%多投入研发,160多项专利,就要花费几百万元。“而山寨企业却可以通过仿造低成本生产类似产品,这对创新型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
    在童红雷看来,此次《意见》的出台,足以说明国家对创新的重视和尊重,“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福音,甚至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发展的未来”。
    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高也困扰着小企业。让福建纸匠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小聪颇为感慨的是,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瓶颈。《意见》不仅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还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
    许多民营企业家认为,这是平地起惊雷,是近几十年来,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文件。时任湖北省工商联主席的杨玉华也有同感。她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陆续出台了很多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对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困扰国民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所有权问题迟迟没有说法,以致于让民营企业家在思想上有了负担。“这次中央出台这份文件,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了民营企业家的担心,维护了企业家对于合法产权的恒久持有,应该说,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又是一个重大利好。”
    “无论是‘宪法修正案’、《意见》,还是中央25号文件,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和继承权作了规定,是我们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力体现。建立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语气里充满激情。
    在他看来,《意见》和中央25号文件的颁布,更是在修宪之后对于产权保护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不单是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更重要的还包括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继承。国家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使财产拥有者吃了定心丸,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图0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举行闭幕大会。按照议程,宪法修正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显示赞成2863票,反对10票,弃权17票。随后,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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