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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第08版: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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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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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晓勇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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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恢复发展阶段(1978-2001)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以农业改革为突破口,为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合作开放、民营经济发展开启了总闸门。 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约请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古耕虞、周叔弢五位老工商业者座谈。邓小平指出:“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商也可以回来办工厂。”“要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要吸引外资,“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为改革开放服务。4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了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恢复和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政府和财政、商业、轻工、物资、银行、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认真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 1979年至1987年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从业人员逐年上升:1979年为31.1万人;1980年为80.6万人;1981年为227.5万人;1982年为319.9万人;1983年为746.5万人;1984年为1303.1万人;1985年为1766.2万人;1986年为1845.9万人;1987年为2158.3万人。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在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后发表了著名的“南方谈话”,提出姓“资”还是姓“社”问题的判断标准: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三个有利于)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中共十五大召开,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0年12月4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两个健康”要求,即,我们应本着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着眼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两个健康”) 1988年至2000年间,在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数持续增长的同时,全国私营企业(一部分直接登记注册产生,另一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成长转变,还有一部分由乡镇企业和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户数逐年增长:1988年为4.06万户,1989年为9.06万户,1990年为9.81万户,1991年为10.8万户,1992年为13.9万户,1993年为23.8万户,1994年为43.2万户,1995年为65.5万户,1996年为81.9万户,1997年为96.1万户,1998年为120.1万户,1999年为150.9万户,2000年为176.2万户。 2001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共有2433.0万户,从业人员4760.3万人,注册资金为3435.8亿元;实现产值7320.0亿元,营业额19647.9亿元,商品零售额11499.2亿元。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共有202.9万户,从业人员2713.9万人,注册资金为18212.2亿元;实现产值12558.3亿元,营业额13368.9亿元,商品零售额8175.3亿元。 第四阶段:鼓励支持引导发展阶段(2002-2012) 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坚持”“一个保证”的经济发展方针,促进了中国民营经济由小到大、有弱变强,健康发展。 2012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4059.3万户,私营企业1085.7万户,个体私营从业人员1.95亿人,民营经济经济创造了60%的GDP、50%的税收、80%的就业、90%的新增就业。 在此期间,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量涌现,2008年达到11.09万户,2012年达到68.9万户。 第五阶段:推动高效率高质量发展阶段(2013年以来)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2016年3月,习近平在民建、工商联界别委员联组会上强调: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重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三个没有变) 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三个变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018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三个平等),全面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破除各种隐性壁垒。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家信心,让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尽显身手。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三个没有变”,并肯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四个重要性) 2018年3月16日,全国市场主体过亿户,达到1.0024亿户;至9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1.06亿户,其中企业3362.8万户。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占GDP比重、民营税收占全国税收比重、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产投资的比重“三过半”。 当今,多姿多彩的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经济形态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发展,共同形成推动国家进步发展的经济力量。 (作者系全国工商联智库委员、原湖北省工商联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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