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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12-14
2018-12-14 第07版:七版 【字体】大 |默认 |

银行理财子公司冲击传统资管行业

新规列明境外机构作为股东的要求 为外资持股理财子公司预留通道

作者: ■本报记者朱永康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615

    针对日前公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标普全球评级认为将大大增强中国银行业挑战传统基金管理公司的能力。
    标普全球评级信用分析师王菲表示:“新规允许扩大投资范围,让银行理财子公司直接投资公开上市股票,意味着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加剧与传统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
    新规延续近一年防控理财产品风险的大规模改革,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日公布,即时生效。
    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隐含刚性兑付,存在道德风险,形成潜在损失敞口。理财产品是类似于存款的融资工具,被包装成投资产品,由银行卖给散户或机构投资者,资金一般流向银行信贷受限的投资或项目。由于理财产品增长迅猛、监管较松、隐性风险积聚,监管层开展了一场行业整治行动。
    新规要求银行与其理财子公司之间进行人员、系统、风险资产和管理的隔离。标普认为,独立的资产池风险管理等有助逐步打破刚性兑付预期。新规还要求理财子公司加强公司治理、防范利益输送、防止内幕交易。
    标普认为,并非所有银行都能够满足设立理财子公司的10亿元最低资本要求。中小银行财务资源紧张,资本水平有限,可能会通过其他理财公司(包括大银行的理财子公司)来服务自己的客户。它们也有可能设立合营企业来参与竞争,但执行难度较大。
    新规列明了境外机构作为股东的要求,为外资持股理财子公司预留了通道。不论境外还是境内投资者,要成为理财子公司股东都需获得银保监会批准,满足监管要求。
    标普全球评级信用分析师曾怡景表示:“在开放理财业务之前,中国今年已经放开了外资在金融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的持股比例限制。此举显示中国正在继续对外资开放金融市场。”
    预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入场将给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大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在获客渠道、销售渠道、财务资源、风险管理、母公司支持等方面的优势,是一般资管公司和信托公司无法比拟的。另外大银行还可以利用现有资管经验帮助建立理财子公司平台。
    王菲表示:“监管层通过扩大可投资资产范围等方式,鼓励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现有理财产品提供者将需要与银行理财子公司竞争。”
    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长远成败,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公司能不能执行既定战略、拿出亮丽投资成绩并提供良好客户服务来吸引投资者。
    新规要求投资产品有清晰的投资原则和产品风险分类。标普认为,明确的风险分类要求有利于理财子公司提供定制化产品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适当地执行产品风险分类标准并强化投资者教育,或可逐步扭转公众对理财产品的刚兑预期。
    新规的某些方面不像市场普遍预期的那样严格。比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被认为是相对宽松的,因为这类资产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这说明监管层在治理影子银行方面采取了渐进的方式。但考虑到监管层严禁提供隐性担保的规定,我们预计银行理财子公司将会审慎投资非标债权资产。
    根据新规,理财子公司可将不超过20%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同时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这条规定为理财子公司提供了操作上的灵活性,同时也限制它们投资劣后级份额,以免造成刚兑印象。
    在此前“理财新规”(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市场上对于《管理办法》的推出其实是有预期的。“理财新规”明确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强调根据资金募集方式、投资性质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监管,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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