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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第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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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体系保障 推动民企健康发展 |
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述评 |
作者:
■本报记者孙永剑周勇刚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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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伴随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的法治保障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然而,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治理,都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实际操作、行业壁垒、权益保护、法治监督和法律风险防范等诸多方面。 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可或缺。以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文中案改判无罪,依法再审顾雏军、牟其中涉产权案件,以及全国工商联成立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等,作为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政策的标志性事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已成为司法部门和工商联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上述问题正随着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而逐步得到克服。 法治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和落地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小企业和大企业,我们要一视同仁,平等保护”,这是一个法治建设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其间,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废止)、《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等,使得法治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和落地。 必须提及的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这是党历史上第一次以全会形式专门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彰显了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翻开了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崭新一页。贯彻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就是要将新时期党的正确主张上升到法律层面去执行。民营经济无论从经济管理方面而言,还是从社会管理方面而言,都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这些论述思想体现在治国理政的法律体系中,落实在依法治国的执政行为中,真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条例》被废止 民营经济发展再受鼓励 有必要回顾一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于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然而,法学专家指出,由于《宪法》已完成对私营企业从不承认到限制发展和鼓励发展的转变,因而以限制私营企业发展为宗旨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应当废止。2018年3月19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该《条例》。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没有作直接的限制,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所附加的义务也是符合立法发展趋势的,但这两部法律却通过“准用条款”(即:该法律没有对该问题的具体规定,但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适用该文件)的形式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加重了其义务,如《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也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若不废止,其对私营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也必定同样适用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须指出,当代私营企业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尽管私营企业在其存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但这些矛盾和问题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它只有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因此,以限制私营企业发展为指导思想的《条例》被废止,而以《公司法》对私营企业进行统一规制,是理所当然和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更体现出党和政府对于依法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坚定决心。 健全企业内控 机制方为内因根本 如果说不断健全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外因,那么企业内控机制的健全则为内因和根本。必须注意到,由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立法先天不足,其重政策、轻法律,重制定、轻执行的内部问题较为突出。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内控机制薄弱,这是一个已受到长期关注的问题。当前,中小微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内控机制缺乏。一些企业主法律意识不强,很多企业的法务部门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据有关部门2018年对450家民营企业的最新抽样调查显示,85%的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在这些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中,只有40%的企业一般会在日常经营决策中咨询法律顾问意见;32%的企业仅在重大决策上咨询法律顾问;有28%在经营决策中不咨询法律顾问意见,仅仅在企业出现诉讼纠纷时才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法律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运转投入的资金少,则是另一普遍存在的问题。90%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实际支出的0.02%,而且其中以大型企业为主,广大的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支出就少之又少,而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防范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同时,由于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思维,一些民营企业产权不清风险一直存在,公司财产与民营企业家私有财产区分不明,给很多民营企业带来巨大法律隐患。 总体来说,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史不长,民营领域很多经济形式和经济活动一直处于不断摸索之中,加上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导致法律的适用性与已经成为国家社会经济重要成员的民营经济还存在较大差异,现有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有效覆盖还相当不足,法律对不同经济成分的保护与制约还不够均衡与对称。 法律权威放首位 确保企业从容参与竞争 在对民营企业进行法治保障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由于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刚性不强、权威性不够而带来的问题,这是因为关于民营经济的一些法律条款依然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大部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保障的规定还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另一方面,政策上也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这就导致民营企业在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往往因被动参与市场经济竞争而遭遇现实尴尬。近年来,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出台不少,但存在配套细则缺乏、措施不具有刚性、督查落实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不得力,政策难以落地,造成民营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扶持措施难以到位。 在行业准入方面,民营企业依然抱怨在金融、铁路、邮政、通信、航空、冶金、石油、电力等行业和领域很难介入。一些行业领域甚至出现了允许外资进入,但禁止民企进入的现象。虽然《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细则已经出台多时,但是民间投资仍面临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无形障碍。 另外,由于准入审批条件模糊、程序繁琐、缺乏透明度,一些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提出“中字头”“国字号”资质条件,这就在客观上限制了中小型优秀民营企业投标竞标。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领域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全面放开,各种民间投资准入障碍依然“或明或暗”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光伏发电为例,由于电网公司的垄断和强势地位,民营光伏发电企业普遍反映上网受到种种限制,难以投入正常运转。这说明,行业准入限制并没有真正被打破,民企参与公平竞争的身份仍然较为尴尬。 综上,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要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放在重要位置,坚持科学立法、从严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财产不受侵犯、保护民营企业经营不受干扰、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致富名誉不受损害。同时,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出资人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增强法治意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信誉和自身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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