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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12-13
2018-12-13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武汉欠薪1万元半年纳入“黑名单”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23
    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6个月,且数额1万元以上,人社部门即可将其列入“黑名单”,多部门可据此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记者12日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首次将受众范围从农民工扩大到全体劳动者。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被列入“黑名单”:克扣、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等。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通过人社部门网站、“信用武汉”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受限。与此同时,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申请银行信贷、债券融资、股票发行、外汇额度等方面,相关部门均会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大违法失信成本。
    据介绍,责任主体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如1年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欠薪的,由人社部门于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黑名单”。移出信息通过人社部门网站、“信用武汉”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武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终止联合惩戒措施。
    如果责任主体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欠薪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1年。已移出“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的期限为2年。值得关注的是,根据相关规定,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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