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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12-06
2018-12-06 第06版:六版 【字体】大 |默认 |

五部门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作者: 【记者朱晓萌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766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费行为,严格查办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降低不合理和偏高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日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关于“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要在2018年底前部署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的要求,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通知》。
    检查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简政减税降费、降低企业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和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费行为,严格查办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降低不合理和偏高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程序、会费档次、停止重复收费、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等;调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纠正不合理和偏高收费情况;调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调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制度情况;执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情况,重点是查办强制收费、强制培训、强制入会、妨碍退会和利用评比达标表彰、依托政府部门违规收费工作。
    各地需提供至少6个典型案例;巡视、督查、审计以及上级部门转办线索查办情况。
    检查措施
    本次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报告。报告要针对检查的七项内容形成详实材料,突出基本情况、具体数字、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带队,财政部派员参加,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和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步骤
    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坚持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坚持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检查,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清阶段(12月中旬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资委要在12月中旬前,就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清,形成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报告。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会签,在12月15日前分报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实地检查阶段(12月底前)。在各地提交的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报告基础上,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和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2月底前)。结合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的情况,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将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加强组织领导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部署检查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广大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文件,树立大局意识,把清理规范收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整改违规收费行为,主动降低过高收费,以检查为契机,促进自身健康有序发展,更加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
>>延伸阅读    
    江西省规范行业商会不得强制会员付费
    【本报南昌讯】日前,江西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
    《办法》明确,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产生、变更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拟任人选依照相关要求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要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档次不得超过4档,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主动减免会员单位会费。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办法》提出,公开的透明化的运作,是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的保障。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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