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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第05版:五版 【字体】大 |默认 |

大连市中级法院与大连市工商联合力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 【记者周太友26日大连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225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大连市工商联26日联合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和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创新创业活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大连市工商联26日联合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在当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军解读了《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大连市工商联副主席刘琳介绍了双方在加强合作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所做的有效探索和积极沟通的情况。
    该《意见》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和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创新创业活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辽宁省委、大连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市工作实际,经大连市中院和大连市工商联共同研究决定,就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共同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意见》提出了六项工作措施:一、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依法严厉惩治非法侵害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二、依法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公开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民营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三、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指引,特别是加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守法诚信。加大协调力度,促进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四、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胜诉权益。切实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全面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效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努力使民营经济主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得以实现。五、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加快转型升级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工商联、相关行业商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保障民营经济健康顺利发展。六、推动形成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与工商联、相关行业商协会、有关政府部门的合作,总结宣传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强化全社会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共识,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共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还明确了具体的工作机制:一、建立沟通联络机制。设立市中院驻市工商联,确定市中院研究室和市工商联法律处为定向联系机构,负责日常沟通联络。扩大双向交流,双方定期通报涉民营经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以及各自处理民营经济主体纠纷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拓展联络渠道,市中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和市工商联法律处加强对接,认真听取民营经济主体关于个案和其他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邀请企业家参加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案件庭审和执行等活动。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合作开展相关法律培训。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设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由双方相关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工作联络站的工作汇报,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加强联合调研,共同分析民营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开展联合走访,了解民营经济主体的司法需求,帮助企业排查法律风险。全市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对民营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及时向工商联通报,并发出司法建议。工商联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三、强化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工商联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选聘工商联推荐的调解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企业家等担任特邀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参与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职能优势,促使各类涉民营经济主体纠纷的解决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四、健全两级联动机制。加强基层法院与区市县工商联的联系沟通,将市中院与市工商联的合作内容向基层覆盖,不断强化和完善合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意见》还提出了三项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市两级法院和工商联要深刻认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主动作为,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和工商联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创新创业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起责任,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力举措,推动取得实际成效。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和对应的工商联可以设立工作联络站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督促检查。三、营造良好氛围。全市两级法院和工商联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宣传平台,加强工作成果宣传,传播法院和工商联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好声音”和“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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