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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10-16
2018-10-16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结构性改革核心是建立公平竞争体系

作者: ■国经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97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刊出了易纲行长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发言及答问。
    在本次讲话中,易行长指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我们将大力促进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包括金融业对外开放。”
    对待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原则最早是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的,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后来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国企与非国企并存的情况下,确保国有企业与政府的之间的联系不给国有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在TPP(跨太平洋伙伴协议)的第17章,专门有一章的篇幅对国有企业竞争中性进行了规定。
    易纲的表态很可能是中国部级以上的官员首次表示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中国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公平竞争体系,而建立公平竞争体系的关键就是落实竞争中性原则的具体要求。长期以来,国内存在两种态度,一种态度认为“只要有国有企业存在,公平竞争就无法实现”。另外一种态度是只愿泛泛而谈“一视同仁”,不愿落实“竞争中性”的具体要求。对这两种态度我们都不赞成。我们应该看到当今世界经济中的两个现实:一个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国有企业,有些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的比重还相当高,甚至有超过中国的。OECD对“竞争中性”原则的肯定首先就是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能够公平竞争的一种肯定;另一个现实是,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企业已经达到115个,其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全球前一百名的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已经达到四分之一。世界前四强企业有三个是中国国企。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是否会影响公平竞争是有普遍担心的。中国考虑接受“竞争中性”原则是对建设公平竞争的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负责任的表现。这也会有助于中国企业包括中国国企在世界范围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事实上,中国国企改革发展到今天,已经为接受“竞争中性”原则打下了基础,条件已经成熟,而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已经使得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变得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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