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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黑龙江检察机关“八条禁令”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 ■本报记者刘洁蒋承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846

    “制定的‘八条禁令’目的就是聚焦与检察职能最直接、与营商环境最密切的违法违纪违规风险点,刀刃向内有力解决检察机关自身突出问题!”
    9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八条禁令”》(以下简称“八条禁令”),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坤明向媒体进行了说明。
为全体干警戴上“紧箍咒”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超称,自年初黑龙江省委部署开展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来,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紧紧围绕如何更好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检察系统部署开展大调研活动,摆不足、找短板、谋思路、想对策,5月份,黑龙江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在优化发展环境中应当如何积极履行职责的问题,广大检察人员严格、规范、文明、公正司法,为优化全省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此项工作得到黑龙江省委的高度关注,经省委张庆伟书记批示,被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刘超说,客观地讲,当下仍存在个别检察人员不依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办案的问题依然存在,作风问题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营商环境的优化、损害着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必须采取更加强硬的、严格的制度去约束和规范这些行为。
    据张坤明介绍,继黑龙省委政法委部署政法队伍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将违法违规办案、作风不良、插手干预案件等问题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坚持刀刃向内,清理门户,坚决将害群之马清除出队伍,并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强力推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作风问题仍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不再任性,黑龙江省检察院结合黑龙江检察工作实际,制定颁布了“八条禁令”,为干警言行举止扣上了“紧箍咒”。
    385字“字字千金”
    据了解,“八条禁令”虽然只有8条385字,但张坤明认为,“禁令”言简意赅,好使管用,每一条都是紧紧围绕检察干警在履行职能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的风险点而设置的。
    禁令立足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各项法定职能,着眼检察人员履职中可能出现的不依法履行批捕权、公诉权、监督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利用检察人员身份与律师或特定关系人勾结谋取利益等违法行为提出了禁止性规定。
    禁令聚焦基层办案一线可能出现的司法不规范、不文明、不讲程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等突出问题提出禁止性规定。如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和公开案件信息、不认真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变相延长羁押期限和诉讼时限、对前来办事的企业和个人冷横硬推等。
    禁令针对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超越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插手市场主体经济往来等问题提出禁止性规定。如插手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任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账户、干预工程项目投资和企业重组改制、为不法市场主体非法经营提供保护、勾结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等。
    禁令紧盯检察人员履职中可能出现的向涉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如以办案为名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拉赞助、乱摊派,向涉案企业借款、租借房屋或者其他物品,接受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随意使用检察标志或驾驶警车进入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违规泄露案件信息或商业秘密,损害涉案企业利益等。
“八项禁令”盯住“关键少数”
    张坤明说,全省检察机关将以“八条禁令”为标尺,持续整顿检察人员不依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履职问题。
    据张坤明介绍,在执行“八条禁令”上,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入查找、积极整改涉企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纠正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妨害企业正常经营、影响社会发展的办案不规范问题。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要求各级院领导率先垂范,紧盯“八条禁令”强化自律,主动担负起司法行为整治主体责任,对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八条禁令”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要积极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举报机制,落实违法行使职权纠正、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把“八条禁令”制成卡片发给全省每名检察人员,由纪检和检务督察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司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护短,形成持续震慑,保持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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