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8-09-25 第06版:六版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大连市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
|
作者:
或村(社区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435 |
|
|
|
|
|
|
日前,大连市政府网站公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根据《意见》,未满16周岁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适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根据《意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委托其亲友、邻里、社会工作者或村(社区)委员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尤其是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为其办理集中供养手续,承担集中供养责任的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按规定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各地区要不断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供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按照不高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配备护理服务人员。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其提供供养服务和医疗保障,必要时送专业机构集中供养或医疗救治。 《意见》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农村特困人员以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为基本生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现有标准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的,仍按现有标准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以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为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当地低保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暂时分别确定,要逐步缩小差距,力争“十三五”末实现一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3个档次。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大连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40%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 《意见》要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农村可以按季)直接发放给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发放给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亲友、邻里、社会工作者或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王世桢)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