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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8-15
2018-08-15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重视商标品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作者: ■本报记者郭钇杉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537

    近年来,民营企业更加注重商标品牌保护,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产品,也通过品牌来提升自己产品。京东金融集团在2013年10月开始独立运营,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正确使用法律武器,因而多次捍卫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京东金融”不容混淆
    京东金融集团发现,2016年11月,一家名为“财富京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成立,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金融”四个字,经营范围包括“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等,涉嫌不正当竞争。
    京东金融集团开始进行维权,首先向“财富京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同时向工商局进行投诉,要求该公司消除影响同时进行更名。该公司置之不理,于是京东金融集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京东金融集团拥有“京东金融”商标,且“京东金融”为企业字号,应当予以保护。作为一家金融科技公司,其公司规模及经营业绩排行国内前列,系相关行业的知名企业。自成立以来,对“京东金融”线上线下、全方位、长期持续的宣传推广,多家媒体报道中,亦使用“京东金融”指代京东金融公司,已经可以说明“京东金融”作为企业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认可,使得相关公众在“京东金融”与京东金融集团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
    同时,双方的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均包括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等,双方业务密切相关,存在竞争关系。
    而“财富京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财富京东”,由于其从事的是与金融服务密切相关的行业,“财富”显著性较弱,“京东”为显著性识别部分,且“财富京东金融”六个字为连续,相关公众看到“京东金融”这四个相连文字时,极有可能会与京东金融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金融服务联系起来,从而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财富京东成立时间较晚,在明知上述商标及字号存在的情况下仍使用包含“京东”文字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及京东金融公司商誉的故意,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使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财富京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有不得含有“京东”字样;在媒体上公司连续五日发表声明,以消除给京东金融集团带来的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后“财富京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现“财富京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
“京东小金库”不构成商标侵权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不断提升,保护知识产权已然成为不少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2013年新商标法修订之后,在近似商标和类似服务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中,进一步明确了进行混淆判断的必要性,更加突出了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本意。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关于商标侵权的判断,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判断,除了标识的近似和服务的类似之外,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强度、使用范围、知名度等,都可能会影响相关公众对其的认知,也最终会影响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
    “京东小金库”商标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认定京东公司使用的“京东小金库”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某公司在35类拥有第9787284号“小金库xiaojinku”、第12360768号“小金库”文字商标,核实使用范围为“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在36类拥有第12071358号“积金汇小金库”文字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保险、共有基金”等。原告认为京东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商城网站以“京东小金库”、“小金库”的名义销售基金产品,且在微博上以上述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京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京东公司答辩称:首先小金库属于臆造词,显著性较弱,尤其是在金融领域。其次使用的是“京东小金库”与原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最后京东小金库服务属于基金理财增值服务,属于36类金融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误导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首先来看,关于商标近似,本案中,京东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相比,在读音、字形、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明显差异,且“小金库”本身属于有固定含义的词汇,显著性较弱,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关于服务类别,京东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定义,“京东小金库”是以自己的名义销售鹏华基金和嘉实基金的相关产品,是该公司金融业务中一项服务内容,其表现为购买货币基金达成资金的增值,因此,与36类的金融服务类似。另外,根据工商总局的规定,“推销(替他人)”服务应属于为他人的销售提供辅助服务的行为,而非以自己名义销售。
    除此之外,京东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内金融业务项下使用“小金库”,在“京东小金库”新浪微博博文中使用“小金库”,系对其“京东小金库”的简称,即使不是简称,相关公众会认为小金库为京东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不会与原告联系起来。
    因此,一审法院朝阳区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起诉京东公司侵害其主持商标权的主张,于法无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企业维护市场和培育品牌的重点。京东金融作为一家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一致致力于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注重保护其他公司知识产权,为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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