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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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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应开门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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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木丁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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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份房地产税法草案曾在系统内部征求过意见,省级人大、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都参与其中。有参与人士表示,草案对各方面因素都有考虑。 房地产税作为向居民直接征收的财产税,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社会上高度关注。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业内人士则将重点直接指向房地产税改革。将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等同于房地产税改革,意味着将房地产税功能定位为产业调控政策。对于这一功能定位,社会上有一定的争议。 目前,国内对房地产税收改革主要存在以下定位,一是房地产税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政策内容,把降房价的希望寄托于房地产税的出台。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发展。三是筹集财政收入,用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 其实,对于房地产税收来说,上面三个功能都会涉及,但关键问题是应该以哪个功能为主,兼顾发挥其他功能。这一定位直接决定了房地产税改革的出台时机、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税率等等税收基本要素的确定,也会涉及房地产税改革与国家财政构建、税收与居民社会关系构建等。 首先,如果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功能为主,那么就应对多套房持有者课以重税,征税范围和对象上也应确定在一套房以上,税率较高,让多套房持有者确实感受到税负压力,进而出售持有的房屋,增加市场供给。但是作为市场化手段,房地产税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房地产价格形成机制由市场决定,即通过价格来体现供需关系。可是,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市场化程度还不够,特别是作为房地产最大成本之一的土地,在一级市场则由政府供给,导致无法按市场供需关系和竞争机制等规律形成价格。 具体来说,在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刚需存在的情况下,税收增加成本可能会导致房价进一步走高。在三四线城市和县、城镇,房地产市场已属于过剩产能,需要通过降税费来降低价格。如果采取增加税收的调控措施则会进一步加剧产能过剩趋势。所以,目前房地产税决不能定位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充其量只能作为配合政策措施。 其次,在建立房地产税制度的大部分国家,都将其作为地方的主体税源之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相应的财政收入,以促进地方政府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能力。特别是房地产不易移动、价值稳定等特点,决定了房地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筹集方面比其他商品税有更多优势。与此同时,房地产税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可以对个人财富进行税收二次调节。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在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改革方面欠账较大,导致去杠杆等供给侧改革在地方执行难。 房地产税改革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思路,尽早将房地产税草案向社会公开,不能只在内部征求意见,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让老百姓参与到立法当中,通过开门立法寻求改革最大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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