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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8-07
2018-08-07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我国环责险为何走向“强制”之路

作者: ■杨孟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887

    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从本部门的原则立场上审议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这意味着,由原保监会主导多部门协同推进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接力棒正环环相扣,进入最后冲刺阶段,“浮出水面”指日可待。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迄今为止,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已探索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主要由技术手段、行政手段和包括环境税、资源税等在内的市场(经济)手段构成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其中,市场手段是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中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的构造主体。理论上,作为环境风险管理工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工具的“缺位”,都会对其整体的协同效应产生难以预期的影响,因为它们之间是天然啮合的,具有内在的依存性和互补性,尽管它们之间客观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替代效应。
    本质上,市场手段的产生,可视为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相互间利益博弈的均衡解,属于典型的“自发秩序”。也正是因为市场手段在其自然演化的过程中,不可能介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因素,以至于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的“短板”,如为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之外的第三者(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权益保护机制(经济补偿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称“环责险”)就是其中的“短板”之一。在这种意义上,环责险的诞生,源自生态环境保护这一社会责任驱动的结果。
    现实中,因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导致的环境突发事故并不罕见,该类事件一旦发生,大都因企业倒闭等原因无法支付环境修复成本和赔偿费用,结果给受害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从理论上来讲,该类事件的发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是无法避免的“随机事件”。这意味着,仅靠供(保险机构)需(企业)双方的力量来推动环责险制度建设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供需双方的选择是建立在完全自主的、自愿自觉的行为基础之上的,而“随机事件”因素的存在,使得“看不见的手”并不能成为环责险制度演进的“稳恒态”的充分条件。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先后在大连、长春、沈阳等地启动了环责险试点工作,但进展十分缓慢。直至200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环责险制度建设才驶入了快车道。这表明,推进环责险制度建设,仅有基于社会责任驱动的保险机构自身的努力还是不够的,还需要“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共同发力。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下称“强制环责险”)制度正式纳入国家顶层设计的视域。2016年8月,央行、保监会、环保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就“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作出总体部署。即将出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那么,走向“强制”一定是我国环责险发展的必由之路吗?回答显然是肯定的。这是因为,环境问题具有负“外部性”特征,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力量是无法自我演化出一套系统的环境治理机制的,而破解这一困局的唯一手段,就是要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力量,以修弥市场机制缺陷,“统筹解决”环境难题。这就要求,“外部性”所及范围必须被“统筹解决”机制所覆盖。实行强制环责险制度,其实就是这一“统筹解决”机制中的重大制度安排——建立覆盖全国的“统筹解决”机制。环责险之所以要“强制”,且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其真正涵义也就在这里。说白了,也就是为修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失灵缺陷,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强制”力,为环责险制度的演进提供一个到达“稳恒态”的“约束条件”(充分条件)。
    保险机构视角下的强制环责险的作用机理是,企业环境风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全部交由保险机构“承担”,这将“倒逼”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合理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做到环境风险损害与保险保障相匹配;在承保期间适时进行“环保体检”,及时为投保企业安装绿色发展“安全阀”。也即在强化投保企业风险监测和预警管理,减少自身环境风险赔偿责任的同时,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的作用。
    (作者系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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