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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住房体制模式要适应国家发展阶段

作者: ■马先标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38
    中国住房体制模式要与本国发展阶段的经政体制相协调,还要与本国产业发展战略相结合,并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
    一方面,中国住房体制模式要与本国发展阶段的经政体制相协调,已有的研究文献充分表明,赞同该观点的西方专家也大有人在,而且西方发达国家和住房发展成功的国家,也是根据其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国情,灵活采取相应的合适的住房制度。例如,美国公共住房发展制度模式,就经历了早期的政府大规模直接建设管理,到后来的补贴住房建设模式,再到后来的房租补贴模式兼顾公共住房建管模式,还有适合本国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的多种独特制度安排。如二战后的美国公共住房局(The United States Public Housing Authority)、巴尔的摩市住房法庭(Housing Court)纽约市贫民窟清理委员会(Committee on Slum Clearance)、2004年的美国梦首期付款法案。正是有了这个共识性理解,高层次人才保障房所具有的“阶段性中国式义理性”,才更可能逐渐被学业两界所体认,而不被当作“奇谈怪论的异类”,简单地予以否定。一些国家不存在的住房制度,但在中国某个发展阶段却有必要存在,理应大胆实施。如高层次人才保障房制度,国企规模化参与保障房发展的制度,均应予以肯定,并阶段性推广。
    另一方面,中国住房体制模式还要与本国产业发展战略相结合。需要指出,不重视商品房体制改革,就难以为商品房企业国际化、现代化和品牌化扫清制度障碍,就难以向庞大的中高收入群体提供契合国情特点的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户型适中、资源节约、安全环保的商住房,也就难以彻底摆脱一段时期以来住房库存巨量累积的多难困局,从而造成住房发展难以高水平地产业化,进而难以持续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必要的促进作用。
    此外,中国住房体制模式还应该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新时代新阶段的一个重要战略,体现在住房领域,虽然住房产业在成熟的东部发达城市可能退出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但在中西部部分地区可能还需担当一段时期的支柱产业功能。忽视这一点,同样会造成住房体制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不匹配,从而引发相关的负效应。
    (作者系住房改革、体制改革与城镇化问题知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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