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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8-06
2018-08-06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个税改革应兼顾低收入者公平需求

作者: ■周俊生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76

    众所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于日前结束,中国人大网显示,草案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个税改革毕竟是关涉公众利益的大事,因此其受到的关注度远高于同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另外3部法律草案。
    此次对个税制度的修改,将是我国建立个税征收制度后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不仅提高了免征额,还吸收了近年来社会上的各种意见,新设立了多项内容。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引入了专项扣除,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的内容。
    在改革受到舆论高度评价的同时,意见较为集中的是希望进一步提高免征额,有的希望提到8000元,有的希望提到1万元。也有人提出,中国是个大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可以考虑各地设立不同的免征额,使个税征收能够体现出公平的原则。
    其实,讨论个税免征额,关键在于如何看待个税的原理。税收是一种二次分配,它在我国税收中只是一个小税种,对于国家财政的支持作用并不是最突出的,但它加强了民众与政府的利益纽带关系。所有取得个人收入的公民都有缴纳个税的义务,但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多贫困者,因此需要设立免征额,让部分人豁免为这一义务实际支出。但如果这个免征额设得过高,就会削弱公民的责任意识,并不合适。
    如果各地设立不同的免征额,比如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提高到1万元,西部欠发达地区维持在目前的3500元,表面上看好像实现了公平,实际上会造成更大范围的不公平。同步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免征额,固然会导致这些地区的适格缴税者少于发达地区,但这正是欠发达地区应该享受到的制度红利,从而体现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
    目前,准备增加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等扣除内容,有些属于国家对民众的保障责任,这种责任并没有设置受惠者是否缴纳个税的前置条件。如果向达到个税缴纳标准的这部分人实施专项扣除,那么收入未达到个税免征额,即大量不需要缴纳个税的低收入者在这方面的需求可能需要更多的办法支撑。
    政府向民众提供各种专项用途的财政支持是必要的,而这种责任的行使不能通过从个税中扣除来实现。需要一系列民生保障政策的支撑。最近几年,政府一直在努力推进民生保障,包括养老、大病医保等都有进展,尽管由于历史欠账严重,离民众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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