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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8-03
2018-08-03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放宽外资及非本地投资准入 持续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沈阳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作者: 【记者程景亮孙智沈阳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28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日前,沈阳发布《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预计到2020年,沈阳全市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达到35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70%以上,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达到100%。
    在行业准入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放宽外资及非本地投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外商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为备案。境外投资者及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项目所在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加大了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供给力度。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实施意见》将健全完善养老机构规划和消防审验规定,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尤其是持续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通过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落实有关小微企业相应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养老机构运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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