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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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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数据造假当究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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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文彪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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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药品造假,将会给民众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与损害。幸运的是,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长春长生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如果在检查发现问题之前,涉事批次产品已经出厂和上市销售,可能给民众生命健康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难以想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故意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可以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自己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可以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死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高刑期为五年。所以,针对此次长春长生狂犬疫苗生产数据造假事件,除了应当收回该企业的《药品GMP证书》,责令其停止狂犬病疫苗生产外,还有必要如国家药监局专项督查组表示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惩”。 不仅如此,据报道,2017年,长春长生的疫苗就曾因出现问题被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点名。2017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介绍,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批次疫苗共计25.26万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此看来,长春长生在疫苗生产违法上属于“屡犯”,司法机关理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施以刑罚。 从新闻媒体报道可知,类似长春长生这样药品数据造假现象,近些年来屡有出现,相关职能部门屡有通报发出。显然,唯有加大对于药品数据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幅提高实施药品数据造假行为的成本,坚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令其付出沉重的代价,有效发挥法律威慑与警示作用,才会有利于遏制药品数据造假行为再发生,切实保障药品数据的真实性,令民众生命健康安全获得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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